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考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征收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考点】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规定
(1)
|
情形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 |
|
购买自用 |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或5%) |
|
进口自用 |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最低计税价格
(1)使用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形
①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2)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考点】税收优惠
1.免征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电汽车。
(5)新能源汽车。
2.税收减免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自2018年1 月1 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考点】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自×××之日起60日内
2.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形
⑴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⑵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
⑶其他。
【注意】车辆退回的,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
3.纳税环节:最终消费环节
(1)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4.纳税地点
(1)纳税人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考点】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2.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考点】应税范围与税目
1.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解释】乘用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车辆。
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①客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
(含)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②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不包括拖拉机)。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和游艇。
【考点】应纳税额计算
|
税目 |
计税单位 |
应纳税额 |
|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
辆 |
辆数×适用年税额 |
|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
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
|
非机动驳船、拖船 |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艇身长度×适用年税额 |
|
注意 |
购入当年不足1年的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按月计征 |
【考点】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重点掌握):
1.捕捞、养殖渔船。(农业生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白牌)
3.警用车船。(白牌)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补充】拖拉机。(农业生产)
5.新能源车船。(清洁能源)
6.外国、港、澳、台临时入境车船。(临时入境)
(二)下列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
【链接】《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缴纳过船舶吨税的船舶。
2.不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内部作业车船
(三)减半征收
1.节约能源车船(1.6升以下小排量)
【提示】2018年教材新增具体标准,有兴趣得同学可自行阅读。
2.拖船、非机动驳船
【考点】征收管理
1.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办理退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与税率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一共3档(7%、5%、1%)。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考点】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