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考点】与进出口相关的城建税处理规则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考点】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3.征收比率:3%。
4.计算方法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考点】烟叶税
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3.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烟叶税的应纳税额
=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5.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6.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7.对依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而非罚没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8.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考点】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包括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占用鱼塘、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意】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执行定额税率。
(三)加征规定
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
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
(四)税收优惠
1.免征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2.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3.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3.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考点】资源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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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征税 |
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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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 |
天然原油 |
“人造”石油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 “加热、修井”的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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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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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已税”原煤加工的煤炭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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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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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矿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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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矿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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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
固体盐、液体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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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
河北 |
其他地区(2017年新增试点政策) |
【注意】资源税只针对开采“我国境内”“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征收,且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考点】资源税税率
(一)税率形式
幅度比例税率
【注意】具体税率的确定。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省级政府提出建议→财政部、国税总局核准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省级政府确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备案
(二)分别核算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未分别核算的,全部销售额一并按主矿产品适用税目、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考点】计税依据-销售额与销售数量
(一)销售额
1.销售额的认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解释】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2)销售洗选煤时,应税煤炭销售额的确定
①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②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③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3)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征税对象为精矿时的处理
①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②换算方法
(A)成本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B)市场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