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号文提出,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实际上,对于小额贷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业内一直存有争议。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本地金融监管机关批准(金融局),并非国家层级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在不同部门法视角下,有不同答案。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保守地将小贷公司放贷认定为民间资金融通,即民间借贷。
但业内也存在不同观点。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组织全行业就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话题等进行讨论时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
“86号文第一条就强调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潜台词为:不是民间借贷。”肖飒称。
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小贷公司业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新司法保护上限落地都会对小贷公司业务产生冲击,对此业内已达成共识。虽然过去“两线三区”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待持牌机构也都是按照该规定执行。
肖飒表示,即便小贷公司被司法实践认定为金融机构,不按照新规LPR的4倍,即15.4%的利率,但实际上,由于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金融机构放贷,超过年化24%的部分可调减,由于当时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就是24%,实践中,认为金融机构放贷起码不能高于民间借贷利率。
小贷公司放贷受保护的利率上限面临下调,目前大量小贷公司的实际借贷利率突破了15.4%上限。有业内专家以具有代表性的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最新数据为例,当前小贷公司1月期利率约为18%,3月期利率约16%,半年到一年约为14%~12%,如果以15.4%的利率进行限制,必然会产生很多纠纷。
对利率问题,86号文明确: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对此,陈文表示,从合理确定利率方面来看,要求小贷公司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也符合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政策导向。
普惠金融何以为继
“86号文鼓励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区域等方面予以规范,引导小贷行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而只有实现了商业可持续的良性循环,才能形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长效机制。
对此,在近日新金融联盟举办的“民间借贷新规下信贷业务的风险与合规”闭门研讨会上,多位行业专家建议,立法及监管部门应加强配合,进一步明确利率新规执行的边界与范围,减少展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另外,希望金融监管部门加紧建章立制,实现剩余的立法权与执法权职能,以解决金融行为的高度负外部性。
会上,平安银行零售风险总监张慎表示,应打造一个鼓励持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环境,以稳定预期。另有专家表示,利率保护上限是一个科学问题,数字经济时代,利率定价与风险成本均可测算,建议通过全面调研和模型的建立,得出科学的利率保护上限。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则指出,金融借贷面临三方面规制——立法规制、监管规制及司法法庭的调整,建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这样法院裁决案件才有参照,若没有金融规定,则只能参照最接近的行为法律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