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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小贷市场迎新规(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0-10-08 ]   点击次数:

小贷市场迎新规。

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下称“86号文”),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明确提出要求。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稍早前,最高法宣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锚定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贷款利率下调对小贷公司影响几何,行业如何应对,一时间引发热议。

综合业内专家观点来看,86号文倾向于降低利率,而非是对利率上限问题的回复。同时,强调小贷公司应严守行为底线,不得有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等行为。

明确杠杆上限:1倍和4倍

86号文再次重申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问题:非标准化和标准化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净资产1倍和4倍。

具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与原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23号文”)内容相比,86号文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进行了松绑。

此前,根据23号文规定,小贷公司杠杆为1.5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而在2019年11月末发布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已提到,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2019年末是针对P2P转型退出的特殊政策,86号文提出小贷公司可以适度对外融资,通过各种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小贷公司还可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与23号文相比,相当于允许小贷公司的杠杆倍数较此前的1.5倍有显著增加,可以大幅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拓展普惠金融的实力和能力。”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

疫情当前,小微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主业聚焦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也面临着经营压力。业内认为,放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可以缓解小贷公司自身经营和资金压力,同时也能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

今年以来,已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放宽小贷公司杠杆率监管要求。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月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中明确,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2倍;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3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86号文发布后,此前原银监会印发的23号文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86号文不一致的规定,以86号文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86号文还特别强调了监控贷款用途。“以往地方上的小贷公司,往往对资金用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协助客户造假,欺骗监管机关检查。”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

86号文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利率上限锚定LPR,小贷公司迎大考

8月20日,最高法宣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锚定LPR,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引发关注。

在贷款市场利率持续下行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定价的适宜范围应如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范围?如何维系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可持续性等问题,在信贷市场引起广泛讨论。

“86号文确立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服务’。”肖飒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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