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2020年12月7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投行立项小组会议,经集体投票表决,准予我武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立项。
2、2020年12月28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我武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
2021年1月4日—1月8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赴本项目办公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3、2021年1月13日,投资银行总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4、内核办公室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小组会议审议。2021年1月20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我武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正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对我武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2020年1月20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我武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荐该项目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不同意。经过表决,我武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内核,同意上报。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做出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做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
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