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5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投资银行业务)(第 12 期)
| 试题来源 | 投资银行业务 ·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考试大纲 |
|---|---|
| 所属考试 |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 |
| 所属科目 | 投资银行业务 |
| 对应大纲 | 《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6)》 |
| 所属章节 | 第一章 业务监管与职业道德 |
| 覆盖知识点 | 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证监会对保荐业务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投资银行业务质量评价的规定 |
| 试题分值 | 单项选择题 2 分 × 3、多项选择题 3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合计 10 分 |
| 难度 | 进阶 |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对保荐业务实施行政监管的主体是( )。
A.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B. 中国证券业协会 C. 证券交易场所 D.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单项选择题】(2 分)下列措施中,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是( )。
A. 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代表人予以公开谴责 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D.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保荐机构改正
3.【单项选择题】(2 分)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应当依法进行( )。
A. 执业登记 B. 工商登记 C. 税务登记 D. 社保登记
4.【多项选择题】(3 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的方式包括( )。
A. 执业登记管理 B. 业务培训与后续职业培训 C. 执业质量评价 D. 自律检查与自律处分
5.【判断题】(1 分)保荐机构受到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再就同一违规行为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与解析
解析:考查保荐业务监管体制。对保荐业务的监管实行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实施行政监管,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故选 A。中国证券业协会与证券交易场所实施的是自律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不是保荐业务的监管主体。
解析:考查自律管理措施与行政监管措施的区分。证券交易场所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业务规则与自律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可以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监管关注函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故选 A。选项 B、C、D 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属于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自律管理措施。
解析:考查保荐代表人的执业登记要求。保荐代表人应当依法进行执业登记,未按规定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保荐业务。执业登记管理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执业过程中形成的良好执业记录与失信记录均会纳入执业声誉信息管理与诚信档案,故选 A。选项 B、C、D 分别属于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与保荐业务执业资格管理无关。
解析:考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管理方式。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行为准则、业务培训与后续职业培训、执业质量评价、自律检查、自律处分等方式对保荐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执业登记等自律措施,故四个选项均正确。
解析:考查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对保荐业务的监管实行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可以并行适用:同一违规行为既可能被证券交易场所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给予自律处分,也可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自律处分不能替代行政责任,也不能免除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故题干表述错误。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投资银行业务」中「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展开,覆盖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证券交易场所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形式、执业登记与执业声誉管理要求,以及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并行适用的关系,重点把握「谁管、依据什么、能采取什么措施」这一对照框架。
相关知识点详见 → 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讲 | 第一章 业务监管与职业道德 · 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6)》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6 年 6 月发布,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对应科目为《投资银行业务》。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