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0日 证券从业(统考·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 15 期)
| 试题来源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考试大纲 |
|---|---|
| 所属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 |
| 所属科目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对应大纲 |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 |
| 所属章节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覆盖知识点 |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回购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 试题分值 | 单项选择题 2 分 × 3、多项选择题 3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合计 10 分 |
| 难度 | 中等偏难 |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通知各股东。
A. 五日 B. 十日 C. 十五日 D. 二十日
2.【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通过。
A. 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 B.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C. 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D.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3.【单项选择题】(2 分)某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
A. 三分之一 B. 二分之一 C. 三分之二 D. 四分之一
4.【多项选择题】(3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有( )。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5.【判断题】(1 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本公司监事。(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与解析
解析:考查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故选 C。选项 D 的二十日是年会通知期限,二者常被互换设题。
解析:考查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故选 B。注意区分:股东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董事会决议以「全体董事」为基数,这是本题的核心陷阱。
解析: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故选 A。
解析:考查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 A、B、C、D 均正确。其余事项适用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解析:考查监事的任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职能是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若允许被监督者兼任监督者,监督将失去独立性。故题干表述错误。需注意,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情形下,审计委员会成员本身是董事,但其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展开,覆盖临时股东会十五日通知期限、董事会决议以全体董事过半数为基数、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会特别决议的四类事项与三分之二表决比例,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任职限制,重点把握「基数是谁、比例多少、期限几日」三个维度。
相关知识点详见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科。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