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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两保代遭监管警示 保荐兴嘉生物履职不到位(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21-01-29 ]   点击次数: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何勇于2016年10月14日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登记编号为S0800716100001,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西部证券两保代遭监管警示 保荐兴嘉生物履职不到位(最新发布)

李锋于2012年10月19日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登记编号为S0800712100003,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西部证券两保代遭监管警示 保荐兴嘉生物履职不到位(最新发布)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及规则),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于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回复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的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监管谈话;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3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何勇,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锋,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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