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短期交易的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收取赎回费:持有期少于7天的,不得与1.5%;少于30日的,不低于0.75%,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时,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的不同基金转换时,应按转出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增值服务费
提供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时,可以收取增值服务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1.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2.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3.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等;
4.基金投资人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
5.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当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6.基金销售机构是增值服务的提供主体和服务协议签署主体等。
四、其他业务规范
(一)基金销售机构
1.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3.签订销售协议
4.按规定或约定从事基金销售。
(二)基金销售适用性
包括四个方面:审慎调查、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对基金产品和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三)投资人教育
了解基金,了解自己,了解市场,了解历史,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改变认识误区。
(四)反洗钱要求
销售机构根据反洗钱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基本信息,确保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留存证件复印件。
(五)基金销售禁止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