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岗专项计划教师”实行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3年。3年服务期满自愿留任的,由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课标教材、教学设计、普通话水平、班级管理、沟通协调、自主学习及顶岗教学时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旗县(市、区)编制部门为其落实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聘用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任。所需编制由自治区编制部门设立300个专项“周转编制”予以解决。考核登记表、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 “特岗专项计划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由各盟市统一调配,主要用于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三科”教师因参加培训造成较大缺口的学校顶岗教学周转。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由设岗旗县(市、区)根据辖区内民族语言授课学校教师队伍情况,统筹安排工作岗位。
(三)“特岗专项计划教师”3年服务期内工资标准按照每人每年3.82万元发放,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2021届毕业生从领取到毕业证并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
(四)“特岗专项计划教师”须参加集中培训和跟岗实习,其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和跟岗实习结束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各盟市根据所辖旗县(市、区)因选派教师参加培训出现师资短缺的情况安排顶岗教学。
(五) “特岗专项计划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义务。按照顶岗需求及岗位职责,完成不同顶岗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坚定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实际行动践行“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自觉增强工作责任意识,认真履职,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师德建设、“特岗专项计划教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确保“特岗专项计划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3年服务期内,“特岗专项计划教师”的人事档案由设岗旗县(市、区)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预备党员转正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特岗专项计划教师”管理、考核及服务期满安置岗位等相关政策。要提前谋划部署,确保3年服务期满及时完成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同步反馈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推进后续工作。
(四) “特岗专项计划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由接受顶岗教学的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接受顶岗教学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及时反馈设岗旗县(市、区)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五)接受顶岗教学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跟踪管理,要落实周转住房等相关生活保障措施,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特岗专项计划教师”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顶岗任务完成后,负责将顶岗期间的教学、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表现和其他方面考核评价材料及教学业务档案转交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六)接受顶岗教学的学校要为“特岗专项计划教师”建立业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岗专项计划教师”的安全防护工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