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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08-01-17

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 %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

A, B,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注意,这里是必须由管理人制定的意思,因此选项C中所说的“可以”是不正确的,不应该选。选项ABD的表述均正确。 
试题点评: 本题可能是广大考生多选题中最咬牙切齿的一道题,就算考点掌握的很清楚,也很容易选错,该题的难度甚至超过了06年注会经济法考试。对于选项B,按照规定,是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他说“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 %的出资人”应该是超过了10%的,所以是可以申请重整的,这里考的是一个“时点”的问题,而不是“区间”的判断,如果说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 %“以上”的出资人,那么就是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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