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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中级经济法
2008-01-16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注意,合伙企业处分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等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没有成为(未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先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反对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不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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