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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中级经济法
2008-01-15

大学教授李某2002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
  (1)工资收入2 900元;
  (2)一次性稿费收入5 00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
  (4)一次收翻译资料收入3 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 286元。
  已知: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所得适用税率均为20%.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见下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1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要求:计算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900-800)×15%-125=190(元) 
(2)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1-20%)×20%×(1-30%)=560(元) 
(3)讲学收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00元,可减除的费用800元,因此不纳税。 
(4)翻译资料收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800)×20%=440(元) 
(5)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不纳税。 
  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90+560+440=1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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