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题库 / 中级经济法 / 试题详情
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08-01-15

甲、乙、丙于1997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199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暂无解析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A.作出同意厂长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的决议 
B.作出否决厂长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的决议 
C.作出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副厂长李某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D.作出由王某担任副厂长的决议
A.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B.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D.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