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
2026-01-16
下列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为外国投资者,拟通过增资的方式取得某军工企业丁公司的股权,若增资完成后甲、乙、丙分别持有丁公司15%、19%、18%的股权,上述交易不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
B.外国投资者拟收购境内国家驰名商标餐饮企业60%股权,属于审查范围
C.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军工、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均需进行审查
D.外国投资者甲公司与境内乙公司、丙公司合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丁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持有丁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0%、45%和15%,丁公司为军工配套企业,属于审查范围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第1条第1项规定,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A项,丁企业是军工企业,属于安全审查范围。
B项,餐饮企业不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C项,购买军工企业股权一律需要审查,但购买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只有在实际控制权可能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A项,丁企业是军工企业,属于安全审查范围。
B项,餐饮企业不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C项,购买军工企业股权一律需要审查,但购买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只有在实际控制权可能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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