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25-08-26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乙是名义股东,丙是实际出资人。乙和丙约定: 由丙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丙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丙有权要求公司将利润分配给自己
C.乙向不知情的银行借款时, 以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设定质押的,银行有权主张善意取得
D.丙若出资不实,债权人请求乙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乙可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1)选项A: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2)选项 B: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3)选项 C: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4)选项 D: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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