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25-08-26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临时股东会召开未作特别规定时,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是( )。
A.监事提议召开时
B.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8 人,现有董事人数为6 人
C.公司股本总额为 3 000 万元, 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 1 000 万元
D.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1)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选项B);(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选项 D);(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A);(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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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小于主持
B.小张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小张、小于、小李均赞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小于、小李均赞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A.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C.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D.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A.1 名监事提议召开
B.未弥补的亏损为40 万元
C.4 名董事提议召开
D.出资额为 30 万元的股东提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