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中级经济法
2025-06-20
(本小题12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家服装公司,注册地为A地,主要办事机构位于B地。2023年3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修改公司章程,由于每次召开股东会会议提案数量过多,导致会议冗长,遂准备在章程中新增一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该决议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日后,甲公司股东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甲公司该项决议限制了自身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项决议无效。
张某为甲公司的服装经销商,2023年6月,与甲公司签订金额为8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向张某发货,并向张某提供6个月账期,张某应于2023年12月支付货款。由于账期较长,甲公司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遂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出质给甲公司,张某的朋友孙某为甲公司针对该笔货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23年12月,张某到期无法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遂行使其担保权,要求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某辩称,甲公司应先就张某提供的小汽车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待行使担保权后,甲公司仍未得到全额清偿,经其调查发现,张某为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乙企业”),甲公司遂向乙企业主张,由其代为行使张某在乙企业中的权利。
2024年3月,丙公司为了庆祝公司10周年庆典,向甲公司采购一批价值50万元的企业文化衫。由于庆典于2024年5月1日开幕,遂要求甲公司最迟于4月25日向其交货。甲公司与丙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后,第一时间与供应商丁公司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由于甲公司生产该批服装需要一个月左右的生产周期,双方约定丁公司最迟于3月底向甲公司交付该批原材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自己作为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在系统中记载“不得转让”。
2024年3月底,丁公司通知甲公司,由于产能不足,无法按时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直接通知丁公司解除合同。
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公司、合同、合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该项决议无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该项决议无效一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孙某抗辩称甲公司应先就张某提供的小汽车优先受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可以代张某行使其在乙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5)甲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记载了“不得转让”之后,该汇票是否还可以进行背书转让?简要说明理由。
(6)甲公司是否可以直接通知丁公司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王某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该项决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1.5分)。本题所述情形,属于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认定决议无效。
(2)王某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该项决议无效一案,应由B地人民法院管辖(0.5分)。根据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公司决议、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5分)。本题当中B地是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以应由B地人民法院管辖。
(3)孙某抗辩称甲公司应先就张某提供的小汽车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1.5分)。本题中,物的担保由张某自己提供,遂债权人应先就张某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受偿。
(4)甲企业不得代张某行使其在乙合伙企业中的权利(0.5分)。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1.5分)。
(5)该汇票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0.5分)。根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转让(1.5分)。
(6)甲公司可以直接通知丁公司解除合同(0.5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形中的迟延履行如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1.5分)。本题中,如果丁公司无法于3月底向甲公司送货,甲公司就无法按时向丙公司送货,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2)王某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该项决议无效一案,应由B地人民法院管辖(0.5分)。根据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公司决议、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5分)。本题当中B地是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以应由B地人民法院管辖。
(3)孙某抗辩称甲公司应先就张某提供的小汽车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1.5分)。本题中,物的担保由张某自己提供,遂债权人应先就张某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受偿。
(4)甲企业不得代张某行使其在乙合伙企业中的权利(0.5分)。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1.5分)。
(5)该汇票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0.5分)。根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转让(1.5分)。
(6)甲公司可以直接通知丁公司解除合同(0.5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形中的迟延履行如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1.5分)。本题中,如果丁公司无法于3月底向甲公司送货,甲公司就无法按时向丙公司送货,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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