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中级经济法
2025-06-16
(本小题6分)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利率为8%。双方于2024年3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进行了签章,但合同中未约定保证形式。此后,实际放款时,乙公司以预先扣除利息为由,仅实际向甲公司放款90万元。
2024年6月,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不知情的丁公司出售财产,且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该财产处分行为会影响乙公司债权的实现。据此,乙公司以甲公司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财产处分行为。
对此,甲公司抗辩称,乙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不能行使撤销权;丁公司抗辩称,自己对于甲、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和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既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待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实际需要偿还的借款本息之和是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是何种形式?简要说明理由。
(3)甲、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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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待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实际需要偿还的借款本息之和是97.2万元(0.5分)。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5分)。本题中,实际放款金额为90万元,遂应根据90万元本金和8%的年利率返还本息,合计为97.2万元(90×1.08)。
(2)丙公司提供的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5分)。本题中,“合同中未约定保证形式”,因此,丙公司提供的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
(3)①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0.25分)。根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0.75分)。
②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0.25分)。根据规定.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0.75分)。本题当中.第三人丁公司并无恶意,属于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因而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
(1.5分)。本题中,实际放款金额为90万元,遂应根据90万元本金和8%的年利率返还本息,合计为97.2万元(90×1.08)。
(2)丙公司提供的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5分)。本题中,“合同中未约定保证形式”,因此,丙公司提供的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
(3)①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0.25分)。根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0.75分)。
②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0.25分)。根据规定.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0.75分)。本题当中.第三人丁公司并无恶意,属于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因而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