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简答题某幕墙公司通过招投标从总承包单位承包了某机关办公大楼幕墙工程施工任务。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承包,合同工期180个日历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按照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在8月1日交出施工场地,但由于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的主体结构没有如期完成,使幕墙开工时间延误了10d。
事件二:幕墙公司向某铝塑复合板生产厂订购铝塑复合板,考虑该生产厂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符的幕墙安装资质,幕墙公司遂与该厂签订了铝塑复合板幕墙供料和安装的合同。总承包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幕墙公司解除铝塑复合板安装合同。
事件三:对办好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幕墙公司已进行封闭,但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个别施工部位的质量还有疑虑,要求重新检验。
事件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幕墙公司与发包人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为一年。
问题:
 1.事件一中,幕墙公司可否要求总包单位给予工期补偿和赔偿停工损失?为什么?
 2.事件二中,总承包单位要求幕墙公司解除铝塑复合板安装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3.事件三中,幕墙公司是否可以因这些部位已经进行过隐蔽工程验收而拒绝重新检验?为什么?重新检验的费用应由谁负责?
 4.事件四中,指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期限的错误,说明理由并修正保修期限。

参考答案:暂无进入在线模考
1.可以。
理由:《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所以幕墙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2.合理。
理由:因为幕墙公司是分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幕墙公司与铝塑复合板生产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应予解除。
 3.不可以。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8条规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果重新检验合格,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费用和工期延误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4.幕墙属于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幕墙工程又有外墙面的防渗漏要求,对于它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本工程《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错误。
正确保修期限: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本工程保修期限应为2年,墙面防渗漏保修期限应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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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办公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2层。总建筑面积26800m2,筏板基础,框架剪力墙结构。建设单位与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了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单位。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完成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关人员等进行验槽。首先,验收小组经检验确认了该基坑不存在孔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其他地下埋设物;其次,根据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议,验收小组仅核对基坑的位置之后就结束了验槽工作。
事件二:有一批次框架结构用的钢筋,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与上一批次已批准使用的是同一厂家生产的,没有进行进场复验等质量验证工作,直接投入了使用。
事件三: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查时,发现第八层框架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时留下了适当空隙,间隔48h后用斜砖补砌挤紧。
事件四:总工程师在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参建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并符合要求,但还缺少部分竣工验收条件所规定的资料。
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单位将各自的工程资料向项目监理机构移交。由项目监理机构汇总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问题:
 1.事件一中,验槽的组织方式是否妥当?基坑验槽还应包括哪些内容(至少列出四项)?
 2.事件二中,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列出钢筋质量验证时材质复验的主要内容。
 3.事件三中,判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并给出理由。
 4.事件四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指出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补充哪些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对工程资料的安排是否妥当?并给出理由。

3背景:
某商业用房工程,建筑面积15000m2,地下2层,地上10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12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2013年11月12日施工至地上二层结构时,工程所在地区发生了7.5级强烈地震,造成施工单位钢筋加工棚倒塌,损失6万元;地下一层填充墙部分损毁,损失10万元;停工及修复共30d。施工单位就上述损失及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事件二:用于基础底板的钢筋进场时,钢材供应商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施工单位只进行了钢筋规格、外观检查等现场质量验证工作后,即准备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停工令。
事件三:截至2014年1月15日,建设单位累计预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共计50万元。
事件四: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5670万元,其中工程款5510万元,利息70万元,建设单位违约金90万元。工程竣工5个月后,建设单位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欠款总额1670万元(含上述利息和建设单位违约金),随后施工单位依法行使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钢筋还应做哪些现场质量验证工作?
3.事件三中,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的金额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施工单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获得多少工程款?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