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简答题背景:
某学校体育场馆,共四层,建筑高度为39m,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首层层高为10m,其余层高均为9m,楼盖采用有粘结预应力井式梁楼盖体系,立面采用石材幕墙。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A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A按照合同要求进场施工。施工单位A租赁了一台塔吊用于现场吊装作业,塔吊独立起升高度为38m,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B负责塔吊的安装、拆卸和维护。施工单位A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c对塔吊进行检测。
事件:主体结构施工到顶层时,由于塔吊的独立起升高度为38m,不满足顶层屋面施工的使用要求,需要顶升,增加一个标准节,塔吊安装单位完成顶升后,没有安装附着,即投入使用。
问题
指出事件中的不妥之处,并给出正确做法。塔式起重机有哪些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参考答案:暂无进入在线模考
事件中的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塔机使用高度超过最大独立高度没有安装附着,即投入使用。
正确做法:当塔机使用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的最大独立高度时必须安装附着。
(2)塔式起重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塔式起重机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②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③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④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⑤塔式起重机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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