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中级经济法
2024-08-10
2021年9月1日,甲企业向陈某借款100 万元,借期1年。同日,甲企业分别以其A生产设备与B卡车为陈某设立抵押担保,且约定甲企业不得转让抵押物,但抵押权与禁止转让约定均未办理登记。
2022年3月1日,甲企业以B卡车为乙银行设立抵押权,且办理了登记。
2022年8月1日,甲企业将A生产设备以市场价格出售并交付给善意的丙公司。
2022年8月20日,甲企业因员工李某驾驶B卡车发生严重车祸,将B卡车送至丁企业修理。因甲企业未支付5 万元修理费,B卡车被丁企业留置。
借款期满后,甲企业不能清偿陈某的借款本息,陈某拟请求实现在A生产设备与B卡车上的抵押权时,发现上述交易、抵押、修理等事实。陈某向丙公司主张,其已在A生产设备上取得抵押权,且与甲企业约定禁止转让抵押物,因此,其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A生产设备,并行使抵押权。丙公司否定陈某的主张,理由如下:①陈某与甲企业之间禁止转让抵押物的约定,不得对抗丙公司;②丙公司属于“正常买受人",陈某在A生产设备上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丙公司;③陈某在A生产设备上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丙公司。
对于B卡车,陈某、乙银行、丁企业均主张享有优先顺位的担保物权,因此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民法典》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否定陈某主张的理由①是否成立? 说明理由。
(2) 丙公司否定陈某主张的理由②是否成立? 说明理由。
(3) 丙公司否定陈某主张的理由③是否成立? 说明理由。
(4)请分析陈某、乙银行、丁企业在 B卡车上享有的担保物权的顺位。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 成立。根据《担保司法解释》 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2)不成立。根据《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出售其生产设备,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买受人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3) 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按照丁企业、乙银行、陈某的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有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2)不成立。根据《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出售其生产设备,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买受人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3) 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按照丁企业、乙银行、陈某的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有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