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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24-07-26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丙以房产出资30 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 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价值20 万元, 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 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在3 年内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中予以补足
B.甲、乙、丙对10 万元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丁对10 万元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考查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新法扩大到了非货币出资,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甲、乙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故甲、乙、丙对1 0 万元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对,C错(因为设立时,公司本质就是一个合伙性质的组织,发起人彼此之间是连带责任,而非有先后的补充责任)。
A错在,公司法中根本不存在用分配的利润去补出资的办法。
D错在,丁并非是发起人股东,是公司成立后加入的,针对设立阶段的出资义务,是设立时的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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