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24-07-26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20万元出资,其后甲缴纳15万元, 尚有5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会议上,甲请求免除其5万元出资义务,乙、丁、戊三名股东表示同意,股东会决议通过。其后,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决议有效,甲的出资义务已经免除
B.该决议无效,甲的出资义务不能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5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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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必须四人都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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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表决通过
D.相应修改公司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