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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民法
2024-07-02

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供货前,甲请求乙先付款,乙表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乙的主张属于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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