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A.乙
B.甲之父
C.甲之母
D.甲之子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甲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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