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民法
2024-07-02
甲有父母、配偶(机关干部)、儿子(工程师)、女儿(小学音乐教师)各一人。甲去世时,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2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10000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
请回答:
(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否合理?
(3)甲的债务如何清偿?
(4)甲的父母应否分得遗产?
(5)甲的儿子是否能继承甲的遗产?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甲的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甲的遗嘱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分)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她是搞音乐的,根据《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应认定钢琴是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应照顾给最需要的人所有。(3分)
(3)对于甲的债务,应先进行清偿,然后再进行遗赠和继承。《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3分)
(4)甲的父母应分得必要的遗产。《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甲的父母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分得必要的遗产。(3分)
(5)甲的儿子是能继承甲的遗产《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甲的儿子虽说不愿参加诉讼,但其并没有放弃继承,根据有关规定,其仍然是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分给其一份。(3分)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她是搞音乐的,根据《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应认定钢琴是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应照顾给最需要的人所有。(3分)
(3)对于甲的债务,应先进行清偿,然后再进行遗赠和继承。《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3分)
(4)甲的父母应分得必要的遗产。《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甲的父母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分得必要的遗产。(3分)
(5)甲的儿子是能继承甲的遗产《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甲的儿子虽说不愿参加诉讼,但其并没有放弃继承,根据有关规定,其仍然是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分给其一份。(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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