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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24-06-13

2014年3月,甲科研所与乙企业签订一份设备改造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自2014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科研所负责对乙企业的自动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5月,甲科研所通知乙企业,因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辞职,不能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企业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科研所赔偿损失
B.乙企业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甲科研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乙企业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甲科研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企业至7月1日方有权要求甲科研所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由预期违约引起的合同法定解除权。选项A当选,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但甲科研所在5月份就告诉乙企业,其因为人员离职无法履行该合同。这就构成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对方(乙企业)因此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此外,由于甲科研所违反合同约定,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注意,一方预期违约导致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的,该权利可以提前行使,无须等到履行期届至。选项D不当选,本例中,甲科研所已经明确告诉乙企业履行不了合同了,乙企业还用傻傻地等到约定的履行时间再解除合同吗?当然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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