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08-01-05
A、B、C三人于2004年1月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2004年12月份A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A未将此事通知B、C。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A的出质行为无效
B.将A除名处理
C.若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A应承担赔偿责任
D.A的出质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
A, B, C
答案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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