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24-06-02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保证书,李某接收未提出异议,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从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的确定、保证合同的形式等维度进行考查。选项A当选,法律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不具有代偿能力”,并不当然导致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选项B当选,“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保证书,李某接收未提出异议”,这属于保证合同法定形式之一,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张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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