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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4-01-18

【背景资料】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2: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发布重新检验的指令,指令执行完毕,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报告并提出费用索赔的申请,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执行的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为由拒绝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
【问题】针对事件2,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做法有什么不妥?写出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针对事件2,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向建设单位直接提交索赔报告。
正确做法:应为在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d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后28d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的理由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执行的监理单位的指令为由拒绝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
正确做法:根据标准合同中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的规定同意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对监理单位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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