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08-01-05
甲以一栋房产作价10万元与乙、丙成立了合作企业,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某日甲死亡,其13岁儿子丁成为其唯一继承人,戊为丁未成年时的监护人。甲死亡时,合作企业债务为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丁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人
B.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经乙丙同意,丁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戊代行使其权利
C.若合伙协议未约定,乙、丙也不同意戊代行使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戊仍然有权代行使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若丁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乙、丙应该将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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