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中学教育理论综合
2022-09-20
案例二
张榜小学地处农村,校内无取暖设施,冬天只能生火取暖。一年级学生张明的妈妈怕学校没有火源,点不着火,儿子挨冻,就让他带一个打火机到学校以备急用。
上课做游戏期间,老师有事外出,班里暂无人看管。此时,张明拿出打火机点着了小伙伴的衣服,把同学李明的胳膊严重烧伤。
问题:
(1)张明的妈妈有没有过错,为什么?她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6分)
(2)张榜小学有没有过错,为什么?该小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6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张明的妈妈存在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案例中张明的妈妈让他带打火机到学校,明显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教育责任,故其行为存在过错。
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张明的妈妈应对李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学校存在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的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应当承担适当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张明的妈妈应对李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学校存在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的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应当承担适当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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