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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四卷
2022-09-16

【案情】
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购买钢材,尚欠付钢材款1000万元。2017年6月1日,乙公司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业用房所有权(市值约1500万元),作价1000万元卖与丙公司,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与该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6月5日,乙丙二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6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汇款1000万元后,乙公司当天将该笔款项转至丁公司账下,冲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
甲公司知悉该笔交易详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舅甥关系。遂于8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自己利益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复归至乙公司名下。
【问题】
1.假如甲公司在起诉前,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该案?
2,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3.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至乙公司名下,是否违反了处分原则?
4.假如诉讼中三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以清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三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现三公司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甲公司是否还可以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其造成损害,且丙公司知情为由,请求撤销乙丙公司的购房合同?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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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北京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本案。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釆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甲公司并非仲裁协议的缔约人,因此无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也应不予受理该案。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应当由法院主管,而本案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构成专属管辖,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海淀区是合同交付的不动产所在地,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3.没有违反处分原则。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到乙公司名下,是为了确保乙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受侵害,从而确保自己债权能够实现。这实质上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符合《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因此,这一请求其实是甲公司针对乙公司怠于保护自己责任财产的一种救济手段,可以视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虽然甲公司的请求内容是代乙公司作出,但由于存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据,甲公司存在这一权利,因此并不违背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与调解协议产生同样的效果,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本案中,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
院应当认可该协议,制作调解书,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
5.答案一: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就构成不同的诉。本案前诉是基于《民法典》第154条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后诉是基于《民法典》第539条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诉讼标的也不同,不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二: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如果前后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具有实质的同一,则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前后诉当事人完全相同,诉讼请求本质上都是要否定合同效力,尤其是在前诉判决驳回请求后,后诉以撤销的方式依然是要否认前诉判决已经认可的合同效力,而诉讼标的也都指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基于关联关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前后诉也完全相同。前后二诉满足《民诉解释》第247条重复起诉的全部条件,法院不应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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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刘某(女)带着先天性痴呆儿宋某(现年20周岁)改嫁给袁某,袁某嫌宋某是个累赘,经常对其打骂。2019年6月5日上午,袁某因宋某贪玩不肯回家便用拳头猛打宋某头部数下,又把宋某按倒在地打耳光,以致宋某昏迷不醒。当时恰有邻居李某走出家门,看到了发生的一幕,便大声呼唤,刘某闻讯赶到把宋某送到医院,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硬膜下广泛性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死亡。
案发后,刘某向甲县公安局报案。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袁某也畏罪投案。甲县公安局于6月7日对此案以虐待罪(致人死亡)立案。9月25日,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人民检察院于10月26日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宋某的母亲刘某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甲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11月15日开庭,并于11月13日向辩护人李律师发出开庭通知,李律师以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袁某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袁某同意无辩护人开庭审理。甲县人民法院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以担心被告人报复为由拒绝出庭作证。审判庭考虑到李某是唯一目击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很重要,且被告人袁某要求与李某质证,遂发布拘传令将李某拘传到庭。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提出宋某生前就患有严重的先天疾患,并非自己殴打致其死亡,因此,
要求对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法庭同意其重新鉴定申请并宣布中止审理。其后该案再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被告人亲属认为还是有必要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遂在法院定期宣判前委托了律师张某担任袁某辩护人,张律师向甲县人民法院递交委托函要求为袁某辩护,甲县人民法院没有准许。甲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淸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袁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宋某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宋某致其死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补偿费、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24万元。袁某不服一审判决,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并提起上诉。
【问题】
1.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在庭审阶段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2.甲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开庭。请问该法庭的庭前审查活动是否正确?庭前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3.本案中,甲市人民法院的庭前准备活动是否正确?李律师以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是否正确?
4.法庭能否对证人李某进行拘传?
5.本案中,被告人亲属在庭审结束后委托张律师担任辩护人,甲县人民法院不准许张律师参与一审诉讼的做法是否正确?
6.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7.如果二审期间袁某因突发疾病死亡,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2 【注意】本题为二选一试题,考生任选一题答题即可。
(一) 2018年6月,甲、乙、丙、丁商议设立一家名为弘扬教育培训机构,登记为有限公司,从事中小学课后辅导。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认缴50万元,乙认缴20万元,丙和丁各认缴15万元。甲、丙、丁以货币出资,并按期存入到公司开设的预设账户。乙以一套教学设备出资(未经评估,申报其价值为20万元),并在公司成立时交付公司使用。2018年7月公司登记成立,甲为法定代表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甲、乙、丙为董事,三人组成董事会,丁为监事。
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乙两人与凯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凯丽公司的银龙大厦的3楼作为培训教室以及办公室,租期3年,租金每年12万元,按年支付。
2019年10月,弘扬公司欲与阳光培训公司合并,在弘扬公司盘点公司资产时,评估小李出资的教学设备价值仅为10万元,遂要求小李补足10万元的出资。
2019年1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商议与阳光培训公司的合并事宜,阳光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阳光公司欲收购弘扬公司,小李认为阳光公司从事线上教育,风险太大,不同意合并,甲、丙、丁同意合并,最终弘扬公司作岀与阳光公司合并的决议。
2020年3月,弘扬公司与阳光公司完成合并,弘扬公司注销,阳光公司继续存续。阳光公司原董事长小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甲、乙、丙等人为公司董事,丁成为监事会成员。公司经营过程中,小陈擅自用公司 财产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500万元的损失,公司却没有追究小陈的责任,乙非常生气。
2020年5月,小陈伪造了乙的签名,将登记在乙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让至甲名下,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并未实际支付股款。
【问题】:
1.弘扬公司成立后,凯丽公司请求弘扬公司支付租金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2019年10月,公司能否以小李出资的教学设备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要求小李补足10万元的出资?为什么?
3.若小李坚决反对公司合并,可采取何种方式救济?为什么?
4.弘扬公司与阳光公司合并,弘扬公司的债权人可主张何种权利?债权如何实现?为什么?
5.针对小陈擅自用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500万元的损失的情况,乙可采取何种措施?为什么?
6.若乙丧失股东资格,还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7.甲能否取得乙的股权,为什么?
【问题】

(二)
1996年李某、唐某与其子唐小某、女唐小美共同在A县某镇建了一幢2层的住房,1999年唐小某未与李某、唐某商量,隐瞒真实情况,以自己为申请人,以房屋来源为自建,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房产登记,A县人民政府经初步审查后将房屋登记为唐小某所有,并于1999年8月13日向唐小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10月13日陈某与唐小某结婚,2007年12月27日唐小某与其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服毒自杀。
2008年3月13日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李某、唐某这才得知A县人民政府给唐小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事情,二人认为A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未如实了解权利来源,在申请人不完全具备申请主体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错误登记,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李某、唐某在2008年3月20日向B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A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唐小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在B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B人民法院决定变更此案的管辖,于2008年3月30日作出了指定管辖的裁定,指定D人民法院受理。D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收到了指定管辖的裁定。
2008年5月8日,D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被告A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之父老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B人民法院具体是哪个法院,为什么?
2.李某、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3.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李某、唐某的起诉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二原告如何获得救济?
4.二原告之女唐小美的财产权利在诉讼中如何予以保障?
5.法院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判决?
6.当地同级检察院如果发现本案一审生效判决违法,有权作出何种处理?
3 【案情】
材料一: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材料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要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査。这些重大举措对于保障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问题】
请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的角度论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