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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四卷
2022-09-15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日,孟某欲将其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屋出售,曹某找到孟某欲出价850万元购买。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曹某第二天将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付清。双方还约定2015年3月1日前往海淀区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孟某的同事徐某听说孟某卖房一事,向孟某表示欲出价950万元购买该房屋,孟某当即答应并于2015年2月10日给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5年2月12日,徐某将房屋租给刘某,租期3年,每月租金7000元。5天后,徐某因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300万元,将该房屋又抵押给工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5年5月10日,刘某在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李某,租期1年,每月租金7600元。2017年2月15日,因徐某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遂将房屋以760万元出卖给马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马某购得房屋后即要求刘某搬离,刘某拒绝,且以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徐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思考问题】
1.孟某与曹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曹某可否要求孟某继续履行?为什么?
3.如徐某于2015年5月20日得知刘某转租的事实,最晚可以在哪天宣告转租合同无效?为什么?
4.孟某与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马某可否要求刘某搬离房屋?为什么?
6.刘某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犯应如何救济?为什么?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有效。因为有权处分而签订的合同有效。本案中,孟某与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系有权处分,故合同有效。
2.不可以。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归徐某,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故曹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3.2015年11月20日。因为根据《民法典》第718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本案中,如徐某于2015年5月20日得知刘某转租的事实,最晚可以在2015年11月20日宣告转租合同无效。
4.有效。因为有权处分而签订的合同有效。本案中,孟某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系有权处分,故合同有效。
5.不可以。因为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刘某的租赁权成立在先,且租期尚未届满,其可以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马某进行抗辩,故马某不可以要求刘某搬离房屋。
6.可以向徐某主张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第728条的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岀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本案中,岀租人徐某侵犯了承租人刘某的优先购买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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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案情】
新川面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发起人股东有曹某、李某、孟某、刘某四人,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60%、15%、15%、10%。其中孟某因善于制作拉面,曾获全国烹饪大赛的金牌,经其他发起人同意,以劳务出资;刘某以祖传的烷面配方出资;李某以一辆岳父赠送的玛莎拉蒂跑车出资,但一直未转移该车的所有权;曹某以现金出资,但缴付300万元后剩余部分因投资股市失败而一直未缴付。曹某为公司董事长,李某、孟某为公司董事,刘某为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之后,刘某多次未经股东会同意,以高价从小舅子那里购买质量低劣的面粉导致公司的生意一落千丈,其他董事和高管对此一直置若罔闻。为了公司有更多供发展所需的资金,2022年6月股东会通过决议,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的情况下仍然决定不予分红,刘某不能忍受,遂对该决议投了反对票,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刘某离开公司后,由李某兼任公司的监事。孟某以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解散公司。曹某趁机操纵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决议,把自己未出资的300万元出资义务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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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28日,郑州市政府作出郑政行政处〔2006〕4号《关于注销郑国用〔1996〕字第34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以下简称4号决定),以豫星调味品厂领取的郑国用〔1996〕字第34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由豫星调味品厂和闫桐三组釆取欺骗手段,未如实登记所致为理由,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1条之规定,决定注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
郑国用〔1996〕字第34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原为城投公司闫桐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992年11月30日,郑州市中原区计划统计局向闫桐三组下发中原计统〔1992〕第101号《关于下达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同意闫地三组自筹资金在赵庄街南新建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1993年3月,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区分局批准核发营业执照,负责人弓中兴,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1995年11月25日,闫地三组与豫星调味品厂向郑州市土地管理局递交“关于违章用地的检查及补办征地手续的申请”,以豫星调味品厂系闫桐村村办企业申请补办征地手续。1995年12月26日,郑州市土地管理局下发郑土用〔1996〕4号文件“关于豫星调味品厂用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该文件注明豫星调味品厂系闫桐村村办企业。1996年3月14日,郑州市土地管理局同意补办征地手续。同年3月15日,闫桐三组与豫星调味品厂共同向郑州市土地管理局递交申请,请求免交相关征地费用,该申请载明豫星调味品厂是该村民组新建工厂。3月16日,城投公司闫坷三组与豫星调味品厂达成协议,约定豫星调味品厂租用城投公司土地办企业,城投公司以豫星调味品厂的名义自征自用本队约20亩土地办企业,土地权属归城投公司所有,闫桐村村委、城投公司和豫星调味品厂在协议上均加盖有公章。
1996年3月26日,郑州市土地管理局向豫星调味品厂下达郑土征字〔1996〕第045号文件“关于申请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豫星调味品厂在赵庄街南、文化宫路西征用闫地三组集体土地13482.2平方米,并告知豫星调味品厂抓紧办理补偿、拆迁、安置等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豫星调味品厂随后填写相关申请表,其中填写的《办理土地使用证申请表(二)》写明该厂的经济性质为个体。
1996年12月25日,郑州市政府为豫星调味品厂颁发郑国用〔1996〕字第34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12612.7平方米,东至文化宫路,西至郑州市中原桐柏南路印刷器材厂,南至中原区大岗刘乡后河芦村,北至赵庄街,系划拨土地。
1999年前后,豫星调味品厂与城投公司闫地三组因该块土地的权属问题发生矛盾,后豫星调味品厂于2005年6月9日通过郑州市商业银行伊河路支行向闫桐三组汇款339746.40元,汇款用途为征地补偿安置费;同年7月8日,闫地三组将此款退回该行。
2006年12月28日,郑州市政府应闫桐三组的申请,作出郑政行政处〔2006〕4号《关于注销郑国用〔1996〕字第34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本案行政行为),认为郑州市政府为豫星调味品厂颁发的郑国用〔1996〕字第34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由豫星调味品厂和第三村民组采取欺骗手段,未如实登记所致,根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第11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注销。
豫星调味品厂不服郑州市政府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以涉案土地为标的的出让合同并缴纳约1395万元出让金后,获得了郑州市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每亩80万元标准向闫地村三组支付了约1600万元补偿款。现涉案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并投入使用。
材料一:1996年10月、12月,郑州市政府办公厅相继下发郑政办文〔1996〕92号文件“关于在全市开展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119号文件“关于清查处理违法用地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1996〕119号文件规定:市内5区1995年12月8日以前的违法用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地单位写出检査,填写违法用地清查登记表,经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到市土地局办理国有土地用地手续:1.有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处理过的用地项目,土地利用效益显著,与城市建设无重大矛盾的;2.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利用效益显著,与城市建设无重大矛盾的;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渐被包围进市区内,其土地利用效益显著,与城市建设无重大矛盾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和文化、福利事业用地,曾经市政府认可,土地利用效益显著,与城市建设无重大矛盾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远离市区兴办的经济实体,土地利用效益显著。
材料二:河南省土地管理局豫土〔1996〕239号文件规定了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条件:被占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已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
材料三:《河南省实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2条第5项规定农民个人可举办乡镇企业。第8条规定:农民个人或合伙从事商业经营,符合企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不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材料四:《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1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
【思考问题】
1.1996年12月郑州市政府为豫星调味品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2.2006年12月郑州市政府作出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豫星调味品厂若不服郑州市政府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由哪个法院来审理本案?
4.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