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题库 / 四卷 / 试题详情
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乙欲购买甲收藏的一幅名画,二人约定于2019年9月30日10时在咖啡馆见面商谈。2019年9月30日8时,乙出门时恰好遇到其开手机店的邻居丙要去咖啡馆附近办事,于是乘丙车前往,因赶上国庆假日车辆较多,路上丙车与丁所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乙身受重伤,被送至医院救治。之后,车祸双方就丁开车是否撞到丙车,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丙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丁开车撞伤,要求赔偿。丙提交的证据包括: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甲因乙迟迟未到,于是和戊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画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戊,并约定戊分四期付款,于2个月内付清,且当戊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10时,甲享有解除权。甲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后向戊交付该画。戊因公须出差数日,遂将该画委托给其好友巳保管。因急需用钱,巳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画以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了不知情的辛,并完成交付。此外,巳于2019年10月5日通过借贷平台向壬筹得了3个月的短期借款6万元,到期巳无法还款。壬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借贷平台偿还6万元的借款。
甲有一子庚(11岁)沉迷于一款名为王者荣耀的手机游戏,某日,庚为了得到更多零花钱充值游戏账号,拿甲的电脑跟邻居丙交换一套高配游戏装备,丙知道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向甲发出短信“你儿子把电脑卖给我了,我给你一个星期的追认期,否则视为你追认了,合同生效”。庚拿到装备之后,没过多久游戏账号就被盗了,账号中的坐骑和武器都被盗了。
庚的账号被盗之后,没有钱再练号升级,于是醉心于研究发家致富的捷径。一日,庚看到某公司悬赏游戏天才,最快完成规定任务者奖励10万元,庚最快完成了规定任务,获得了10万元奖金。甲得知消息后,大悦,答应庚可以拿其中1万元奖金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庚看中了同学王芳芳的电脑,于是签订买卖合同,庚先交付价款,约定王芳芳于3月5日交付电脑。但后来王芳芳没有按期交付电脑,庚催告后,王芳芳仍不履行。
丙的妻子怀孕3个月时,吃了A制药厂研制的安胎药,导致胎儿畸形,但是丙妻还是坚持生下胎儿。
【问题】
1.若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丁应就交通事故负全责,那么,乙可否向丙主张损害赔偿?(3分)
2.若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丁应就交通事故负全责,那么,乙可否向丁主张损害赔偿?(3分)
3.丙对丁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4分)
4.丙提供的证据中,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6分)
5.若戊已经支付价款9万元,剩余1万元价款超过付款期限仍未交付,且戊主张关于1/10的约定无效,此时甲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得到支持?(3分)
6.巳与辛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3分)
7.辛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3分)
8.壬向某借贷平台请求偿还6万元的借款能否得到支持?(3分)
9.若壬起诉了借款人,且最后得到了胜诉判决,壬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对判决的强制执行?(1分)
10.若甲一周内未追认,是否发生丙所说的合同生效的法律效果?(3分)
11.庚的游戏账号被盗了,他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4分)
12.庚能否取得10万元奖金?(3分)
13.针对庚与王芳芳的买卖合同,庚是否享有解除权?(4分)
14.胎儿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3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乙不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1分),他们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2分)。
2.乙可以向丁主张损害赔偿(1分),丁因过错造成乙人身损害,构成侵权行为(2分)。
3.侵权行为地(2分)与被告丁住所地法院(2分)享有管辖权。
4.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2分)。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2分);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2分)。
5.不能(1分)。《民法典》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
同(1分)。本案中,甲戊约定的比例因未达到法定比例,侵害买受人戊的权利,且戊已主张约定无效,故该约定无效,甲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合同(1分)。
6.巳与辛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1分)。巳与辛之间的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根据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2分)。
7.辛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1分)。辛购买该画时没有支付合理价款,辛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该画,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2分)。
8.通常情况下该请求得不到支持(1分),除非该借贷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其为借贷提供担保(2分)。
9.壬应当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1分)。
10.不发生(1分)。《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1分)。本案中,丙的短信通知内容违背法律规定,不发生效力。若甲一个月内未追认,依法视为拒绝追认,合同不生效(1分)。
11.庚可以向王者荣耀的经营者主张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2分),也可以请求盗取其游戏账户的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分)。
12.可以取得(1分)。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需要行为能力。庚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取得悬赏广告约定的奖金(2分)。
13.享有解除权(1分)。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权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1分)。催告是一种准法律行为,在行为能力问题上类推适用法律行为对行为能力要求的制度。催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使庚获得法定解除权,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1分)。因此,庚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催告有效,庚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1分)。
14.胎儿的利益能得到保护(1分)。可以由丙和丙的妻子代表胎儿,主张健康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请求权(2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査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
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行为,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其考点主要有两个:其一,好意施惠的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关系;其二,不排除侵权之债的产生。好意施惠中符合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的,可成立侵权之债。
乙搭乘丙的便车去咖啡馆的行为在二者之间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乙不能基于违约向丙主张权利。同时,丙在车祸事件中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乙也不能基于侵权向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2,本题考查侵权行为的构成。丁驾车与丙车相撞造成乙身受重伤,属于机动车事故侵权。《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经交通管制部门认定丁应当就事故负全责,因此丁应当就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本题考查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根据该条规定即可作答。但是需要考生注意的是与本条相关的其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4.本题考査民事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款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5.本题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戊分四期付款,表明二者签订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当适用《民法典》第634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甲和戊约定在戊未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10时,甲可以解除合同,低于《民法典》第634条规定的1/5的比例,损害了买受人戊的利益,戊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法院应当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戊没有主张该约定无效,该约定仍然有效,即该约定并非当然无效。
分期付款买卖对于出卖人而言,有不能获得全部价金的风险,为此,法律赋予出卖人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法律的保护须是平衡的,法定解除权的赋予已经偏向出卖人进行保护,因此,在金额的设置上就应顾及对买受人利益的保护,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法律规定的1/5以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规范,且系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的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经买受人主张,约定无效。
6.本题考査无权处分。出卖人无处分权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法法理,当事人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其仅仅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本案中,名画保管人巳并没有处分该画的权利,但是其与辛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考生还可以将此考点同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相联系。区分原则或分离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原则。即(1)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的成立,应当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2)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如本题中,买卖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且符合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等要件,其合同即为有效。
7.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
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动产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2)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3)出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须出让人与受让人已经完成动产的交付。本案中,该名画的价值是几万元,巳以3000元出卖给了辛,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辛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8.本题考查网络平台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21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意味着网络平台对借款的担保责任必须以其明示为限。本案中,该借贷平台并没有明确表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因此其对壬和巳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
9.本题考查执行法院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0.本题首先涉及了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的区分。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实现的行为。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结果的当事人的表示行为。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法律行为的特别之处在于行为不仅表达了一定的意思,还表达了具体的法效意思,且民法按照法律行为表达出来的法效意思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准法律行为的特别之处在于:(1)有些准法律行为不包含法效意思,仅为事实的告知,如观念通知(收到要约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债权让与的通知);(2)即使那些包含一定法效意思的准法律行为,无论其表达出来的法效意思为何,只要准法律行为被认定,民法均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丙的催告行为属于准法律行为。虽然包含法效意思,但是仍然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丙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但是所谓一个星期不追认合同就生效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能发生。
11.本题考查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然以债权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保护,即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对网络运营商、经营者享有的是一种债权。庚与王者荣耀的经营者之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王者荣耀的经营者负有保护庚在使用这款游戏时产生的坐骑、武器等装备不受他人侵犯的义务,以及保障其账户安全的义务。在庚的账号内的装备被盗时,王者荣耀的经营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庚可以主张王者荣耀的经营者承担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盗取庚的装备的人侵犯了庚对王者荣耀的经营者的债权,属于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的客体,但是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场合,债权可以被视为其他民事权益,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庚可以请求盗取其装备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该条规定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单方允诺。因此,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需要行为能力。庚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取得悬赏广告约定的奖金。
13.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王芳芳迟延履行交付义务,庚进行了催告。催告是一种准法律行为,在行为能力问题上类推适用法律行为对行为能力要求的制度。虽然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催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使庚获得法定解除权,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庚实施的催告有效,庚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14.本题考查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规定是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概括条款,所谓胎儿利益,主要是指胎儿的人格与财产利益,通常表现为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方面的利益,但并不限于这两种财产利益。对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列举并未穷尽胎儿的利益。根据我国的审判实践,胎儿还可以在抚养费、胎体损害赔偿等方面享有受保护利益。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胎儿利益受损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本案中,丙和丙的妻子都有权代表其胎儿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 【案情】
2019年7月,罗斯在天空论坛发起一次“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瑞秋、钱德、乔伊、菲比四人参加。每人交2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罗斯管理。7月20日,郊游第二天,瑞秋、菲比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夜宿,罗斯极力劝阻,但瑞秋、菲比二人见天气晴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罗斯、钱德和乔伊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一起将瑞秋救出,菲比遇难。施救过程中,乔伊未经罗斯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用,致使包内的现金3000元遗失、手表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大卫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钱德因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
出租车,司机告知钱德其已停业下班,钱德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已开了一天车,很累,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钱德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钱德受伤。马修是搭乘货车的驴友,其本职是医生,为控制钱德的伤势,马修为其实施了紧急救助,但是光线太差,马修没有将伤口处理好,致使钱德的伤势加重。
【问题】
1.罗斯、瑞秋、钱德、乔伊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3分)
2.水电站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3分)
3.大卫的手臂受伤可如何寻求救济?为什么?(4分)
4.如果罗斯要求乔伊赔偿其背包内财物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5分)
5.钱德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5分)
6.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钱德可以什么为由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2分)
7.钱德可否请求马修承担民事责任?(2分)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的承担,受害人过错,见义勇为,紧急避险,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
【重点示意】
1.遇险事件:罗斯、瑞秋、钱德、乔伊、菲比参加活动,菲比、瑞秋扎营河滩而遇险。
2.出租车司机疲劳驾驶车祸事件:司机与货车相撞,钱德受伤。
3.大卫救人骨折事件,马修救人加重伤势事件。
2 【案情】
甲是京地乙公司的销售人员,其经常住所地在京地。2012年9月甲向庚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并以其自有汽车为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0月,甲又向不知情的辛借款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将其自有汽车质押并交付。2013年1月甲前往湘地去扩展业务范围,之后一直下落不明,经过多方寻找,仍然没有消息。2017年9月8日,甲失踪期冋一直向甲妻丙发放甲工资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丙不同意乙的申请,并于2017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2017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甲失踪,指定丙是甲的财产代管人。丙转移甲的财产,在甲的债权人庚、辛向丙追偿时,丙以甲没有财产为由拒绝。一年后,某地公安局通知丙,甲因病死于2018年10月7日。经查,甲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甲因病欠医院医疗费3万元。
2018年7月2日,乙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其债权人丁于当天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9月3日,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并指定管理人戍。管理人戍发现乙公司在2017年9月1日对尚未到期的戊公司债务进行了清偿,2017年9月30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办公用品卖给了戌公司,2018年4月18日支付了本公司失踪职工甲的劳动报酬,2018年7月5日支付了张经理的绩效奖金。2019年1月,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乙公司破产。
【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判决宣告甲失踪?为什么?(5分)
2.若丙在甲下落不明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3分)
3.甲的债权人庚怎样保障自己的权利?(6分)
4.若丙未拒绝清偿庚、辛的债务,庚、辛应当就甲自有汽车上的担保物权实现顺序是怎样的?(3分)
5.若甲于2018年9月30日被宣告死亡,甲的死亡时间是哪一天?为什么?(4分)
6.丁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4分)
7.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何时提出?(3分)
8.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审查时限是否合理?为什么?(4分)
9.管理人戍发现的情况应当怎样处理?为什么?(4分)


3 【案情】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万元并以自有房屋作店面使用,丙以祖传烹饪秘方入伙,约定如果盈利甲、乙、丙按照5:3:2方式分配,如果亏损,则丙不承担亏损责任,甲、乙共担亏损风险。后为方便经营,该餐馆依法注册成为合伙企业。甲因执行合伙事务需到A国出差,其间恰逢A国爆发内战,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两年后仍音信不明。合伙人乙、丙主张向法院宣告甲失踪,但是甲的妻子主张宣告死亡,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10月8日宣告死亡。
甲有一子,16周岁,欲继承甲的餐馆合伙人身份,甲妻亦希望加入餐馆经营。乙同意甲子成为合伙人,不同意甲妻入伙。丙无意见。
后经证实,战争一开始,甲即从A国返回,并一直在B省打工。一日,由于工友丁操作机器有重大过失致甲受重伤。住院期间,由于注射了不合格的血液,治疗无效死亡。死前,甲在医院护士及工友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将珍藏多年的和田玉送给好友戊,另从遗产中拿出10万元留给甲的私生女庚。甲死后,甲的邻居己到处散布谣言,说甲系在外寻花问柳得病而死。甲子一怒之下,将己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己停止散布谣言,为甲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甲子赔礼道歉。
【问题】
1.甲、乙、丙有关合伙出资方式及利润分配方案的约定效力如何?(3分)
2.法院宣告甲死亡的做法正确与否?(3分)
3.甲妻和甲子谁能成为合伙人,要经过什么程序?(5分)
4.甲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承担?(2分)
5.注射不合格血液导致死亡,甲或甲的继承人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4分)
6.若戊和庚在知晓遗嘱内容后,2个月内均未作表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2分)
7.甲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