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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吴某利用其在甲区担任教育局学生处处长的便利,先后将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张某、李某、陈某等10人安排进某重点高中,并因此收受贿赂500万余元。此外,吴某还曾经利用职权挪用省教育厅专门为贫困学生发放的助学金(该助学金向各学校的下发由吴某经手)。2019年10月,吴某挪用了50万元给妻子开美容院,2019年12月,吴某挪用了20万元用于赌博。后经群众举报,吴某事发,接受甲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在被讯问过程中,吴某一开始拒不交代,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许某将吴某打成重伤,吴某才开始交代所犯全部罪行,并告知监察机关其还参与过一起电信诈骗案。甲区监察委员会将该电信诈骗案自行并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甲区监察委员会将两案移送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同时对分管吴某的教育局某副局长进行问责。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吴某受贿罪的案卷材料仍需要补充核实,因此自行补充侦查。甲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吴某刑事责任,遂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事关本辖区学生的入学权利,也系当今热点话题,故选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7人审理此案。在庭审期间,吴某并未出席庭审,法院遂缺席审理了此案。
【问题】
1.吴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4分)
2.若吴某4个月后在案发前归还了大部分钱款,对其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并说明原因。(3分)
3.若吴某在案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被抓获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资金的去向,则吴某构成何罪?(4分)
4.若吴某的妻子向监察机关负责此案的丁某之妻蔡某行贿,构成什么犯罪?(3分)
5.若监察机关负责此案的丁某事后知晓了其妻蔡某收受贿赂的事情,严词拒绝为吴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天丁某把钱上交给了有关机关,是否构成犯罪?(3分)
6.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分)
7.吴某的案件是否应当属于甲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说明理由。(3分)
8.甲区监察委员会将吴某贪污受贿案与诈骗案自行并案调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5分)
9.甲区监察委员会是否有权对分管吴某的副局长进行问责?并说明理由。(4分)
10.针对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若案卷材料仍需要补充核实,甲区检察院是否有权自行补充侦查,还是必须将案卷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4分)
11.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由7人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分)
12.甲区人民法院因吴某未到庭而缺席审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分)
13.若此案经过两审终审,判决生效后,吴某的妻子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3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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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构成挪用公款罪(2分)。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限于挪作其他公用,而不包括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吴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助学金归个人使用,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应当从重处罚(2分)。
2.吴某挪用了公款,4个月后才返还,仍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1分)。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在案发前归还部分本息,可以从轻处罚(2分)。
3.吴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1分)。对于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处罚。所以吴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3分)。
4.吴某的妻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分)。因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蔡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吴某的妻子向蔡某行贿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2分)。
5.丁某不构成犯罪(1分)。因为在蔡某收受贿赂时,丁某并不知情。事后丁某知道后,拒绝利用职务之便为吴某谋取利益,且立即将收受的财物上交,不具有受贿的故意,所以不成立犯罪(2分)。
6.许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1分)。对于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为法律拟制条款。许某在获取口供的过程中,将吴某打
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3分)。
7.吴某的案件应当属于甲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査(1分)。因为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案件,应当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分)。
8.甲区监察委员会将吴某贪污受贿案与诈骗案并案调査不正确(1分)。因为根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案属于监察委员会管辖范围,而一般的诈骗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査(2分)。监察委员会应当将诈骗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调査,但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公安机关进行协助(2分)。
9.甲区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分管吴某的教育局副局长问责(1分)。因为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分管吴某的副局长属于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甲区监察委员会有权进行问责(3分)。
10.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区检察院可以将案卷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2分)。
11.审判组织由7人组成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1分)。
12.甲区人民法院缺席审判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出席审判是一般原则,缺席审判为例外。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可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而吴某未到庭不在此列(3分)。
13.吴某的妻子有权申请再审(1分)。因为她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分)。
【法理透析】
1.《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有三种情形:其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其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其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所谓“挪用”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公款移作私用。本案中,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扶贫资金,归个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罪,且应当从重处罚。关于“归个人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在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限于挪作其他公用,而不包括挪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吴某构成的是挪用公款罪,而非挪用特定款物罪,且系挪用扶贫款物,应当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吴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在第4个月才归还,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其在案发之前归还了大部分钱款,可以从轻处罚。考生应当注意的是,此时的从轻处罚,也是在《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即吴某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的是扶贫资金,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在案发之前,其归还了大部分钱款,也是在适用《刑法》第384条第2款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而且《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不代表一定会从轻处罚。
3.本题考査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如果吴某在案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则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4.本题考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蔡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丁某之妻,系丁某的近亲属,所以吴某的妻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考生应注意此罪名较长,应当准确记忆该罪名,避免写错。
5.本题考査受贿罪的故意。成立受贿罪的要件包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丁某并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为吴某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且在得知其妻蔡某收受了该财物之后,第一时间将该财物上交给有关机关,因此丁某不构成受贿罪。
6.本题考査法律的拟制条款。《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过程中,若造成犯罪嫌疑人伤残或者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此时不再适用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考生对该法律拟制条款应当注意。
7.本题考查考生对《监察法》管辖权的理解。《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本案中,吴某系教育局学生处处长,属于该条文中第1项规定的“人民政府的公务员”,因此属于甲区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8.本题考查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机关管辖权竞合。《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査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本案中,吴某涉嫌的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应当由甲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査,但一般应当由甲区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査。
9.本题考查监察权限。《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査、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本案中,根据该条文第3项规定,分管吴某的副局长属于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甲区监察委员会有权进行问责。
10.本题考査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的侦查权限。《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本条系监察与刑事
诉讼衔接的重要规定,规定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监察案件补充调查及检察机关有权自行补充侦査的内容。因此,针对监察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但如果认为有必要,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11.《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之前只能是3人,现在还可以为7人,注意是3人或7人,而非3人至7人,这意味着5人无法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现在是3人或7人,意味着以前可以5人组成合议庭,现在不可以。
12.本题考査《刑事诉讼法》中对缺席审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这一部分系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增添的内容,需要考生认真学习。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缺席审判的适用对象分为以下三类:(1)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2)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3)被告人死亡的。题目中描述的吴某未到庭显然不在此范围内,故甲区人民法院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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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2021年12月23日晚,有群众报案在一小巷内发现一名男尸,经辨认,死者为王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从小巷入口的监控中隐约可看到两名男子挟持一名男子的情形,之后一名男子慌张跑开,另一名男子持刀向被挟持的男子捅去。公安机关遂叫来甲辨认视频中的男子,甲在侦查人员办公室单独观看录像辨认。甲称通过视频,发现其中一名男子的着装和帽子和陈某日常穿着极为相似。此外,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经过走访,路人乙证实其在路过小巷入口的时候听到声音像陈某的一名男子威胁被害人“再反抗就杀了你",并发现该男子持刀向被害人捅去,因为下雪并未看清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容貌(但后来路人乙出国,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把带有血迹的铅笔刀、掏空的钱包、被害人的身份证件(侦查人员提取上述证据时未列清单)。侦查人员对铅笔刀上的血迹进行鉴定,发现铅笔刀上提取的血型和陈某的血型一致。侦查人员遂将陈某捉拿归案,起初陈某拒不认罪,后侦查人员脱掉陈某的衣服将其扔在门外挨冻,陈某承受不了,交代了杀人事实。陈某称他和张某最近手头紧张,想赚点钱花,于是跟踪穿着打扮较为时尚的被害人王某,将其劫持到小巷中,准备抢钱。王某在被劫持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向陈某大腿刺去,此举激怒了陈某,故陈某拿出水果刀将王某杀害。公安机关根据陈某的供述将张某抓获,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张某、陈某同时翻供,称其在讯问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承受不住变相体罚才将侦查人员提供的故事强加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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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刘某发现其偷盗的毒品系面粉,仍交给陈某让陈某以为是毒品帮助销售,如何评价刘某的行为?(5分)
7.公安机关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为刘某指派律师的行为是否正确?(3分)
8.若法律援助机构未指派律师为刘某辩护,刘某应寻求什么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3分)
9.丁某对于公安机关阻碍自己行使会见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应当如何救济?(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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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若刘某认罪认罚,应当在哪些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分)
12.刘某当庭拒绝丁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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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钱某等以《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不合法为由起诉,请求撤销此文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3分)
4.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决定不合法,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予以撤销或者修改?(3分)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收取钱某、张某、凯康企业营业执照并罚款的行为是否违法?(4分)
6.如果法院撤销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该判决已生效,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履行该判决,钱某可以在什么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