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李某,女,28岁,下岗工人。2020年11月12日,李某伙同邻居赵某准备实施盗窃,担心人手不够,遂胁迫吴某一起行动。吴某因胆小怕事,只在门口望风,李某与赵某入户,窃得财物价值计10万元。12月5日,李某等人再次进行盗窃时被治安联防队员张某发现。张某立即到附近的人民法院报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工作太忙,这种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抓获归案后,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査。侦查期间,发现李某已怀孕3个月,于是由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几次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得知后遂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正在怀孕不能逮捕为由不予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査负责案件的检察官认为吴某系被胁迫犯罪,只是帮助行为,情节轻微,遂提出酌定不起诉建议。而此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1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哥哥作为辩护人要求传唤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请求,裁定中止审理。2021年3月7日,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盗窃一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有罪,作出无罪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3月25日,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李某犯罪的新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22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以下一些不当之处:
1.人民法院不接受报案是错误的(2分)。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1分)。
2.由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证人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规定(2分)。李某的哥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即保证人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未受到限制(1分)。
3.在李某企图自杀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悖于法律规定(2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批准逮捕(1分)。
4.人民检察院提出酌定不起诉建议属程序不当。因为有关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由检察长作出(2分)。
5.李某的哥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宣布中止审理是错误的(2分)。这符合延期审理的规定,应决定延期审理(1分)。
6.由李某的哥哥担任辩护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分)。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1分)。李某的哥哥被判处管制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能担任辩护人(1分)。
7.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而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是错误的(2分)。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新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分)。
【法理透析】
1.《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法律将司法机关无条件接受所有有关犯罪的材料确立为其必须遵守的职责,是为了便于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告状无门”,司法机关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有关司法机关没有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对此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声称自己工作忙,应由公安机关管辖而不接受报案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报案,而且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抓获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再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保证人这四个方面的条件要严格审查,只有经审查合格的,才有资格作保证人。显然,本案中李某的哥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不符合上述第3项法律规定,不能担任保证人。
3.《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釆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釆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本案中,在侦查阶段发现李某怀孕而对其釆取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人民检察院在李某几次自杀的情况下仍以李某怀孕不能逮捕为由不予批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本题考查的是酌定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
3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中吴某系胁迫犯,只从事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法条中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不起诉决定应由检察长作出。
5.中止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现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进行诉讼的制度。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因出现不能继续审判的情形,而延展审理的日期,属于因故不能继续庭审,依法将审判时间推迟,待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据此规定可以看岀,本案中合议庭应决定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法定原因不同。《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有3种;《刑事诉讼法》第206条对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了4种。比较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形可以看出,延期审理往往是由于诉讼内原因,而中止审理则是由于诉讼外原因。
二是法律后果不同。延期审理是因出现不能继续审判的情形,而延期审理的日期,属于因故不能继续庭审,依法将审判时间推迟,待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间一般要计入审限。而中止审理则是暂时停止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三是适用时间不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作出前;延期审理只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
四是形式不同。延期审理以决定作出,而中止审理则必须用裁定。考生一定要注意区分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不同,这些易混淆的地方往往也是出题者最青睐的考点。
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以下一些不当之处:
1.人民法院不接受报案是错误的(2分)。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1分)。
2.由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证人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规定(2分)。李某的哥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即保证人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未受到限制(1分)。
3.在李某企图自杀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悖于法律规定(2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批准逮捕(1分)。
4.人民检察院提出酌定不起诉建议属程序不当。因为有关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由检察长作出(2分)。
5.李某的哥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宣布中止审理是错误的(2分)。这符合延期审理的规定,应决定延期审理(1分)。
6.由李某的哥哥担任辩护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分)。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1分)。李某的哥哥被判处管制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能担任辩护人(1分)。
7.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而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是错误的(2分)。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新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分)。
【法理透析】
1.《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法律将司法机关无条件接受所有有关犯罪的材料确立为其必须遵守的职责,是为了便于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告状无门”,司法机关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有关司法机关没有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对此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声称自己工作忙,应由公安机关管辖而不接受报案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报案,而且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抓获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再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保证人这四个方面的条件要严格审查,只有经审查合格的,才有资格作保证人。显然,本案中李某的哥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不符合上述第3项法律规定,不能担任保证人。
3.《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釆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釆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本案中,在侦查阶段发现李某怀孕而对其釆取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人民检察院在李某几次自杀的情况下仍以李某怀孕不能逮捕为由不予批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本题考查的是酌定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
3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中吴某系胁迫犯,只从事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法条中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不起诉决定应由检察长作出。
5.中止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现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进行诉讼的制度。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因出现不能继续审判的情形,而延展审理的日期,属于因故不能继续庭审,依法将审判时间推迟,待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据此规定可以看岀,本案中合议庭应决定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法定原因不同。《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有3种;《刑事诉讼法》第206条对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了4种。比较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形可以看出,延期审理往往是由于诉讼内原因,而中止审理则是由于诉讼外原因。
二是法律后果不同。延期审理是因出现不能继续审判的情形,而延期审理的日期,属于因故不能继续庭审,依法将审判时间推迟,待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间一般要计入审限。而中止审理则是暂时停止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三是适用时间不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作出前;延期审理只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
四是形式不同。延期审理以决定作出,而中止审理则必须用裁定。考生一定要注意区分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不同,这些易混淆的地方往往也是出题者最青睐的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