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题库 / 四卷 / 试题详情
简答题 四卷
2021-10-12

【基本案情】
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一湘湖路)建设项目(即案涉项目)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起萧山区金城路,南至萧山区湘湖路,全长约4.12公里,其中金城路跨线桥北侧引桥至湘湖岭穿山隧道区段计划釆用高架形式。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案涉项目建设需要,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案涉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城投公司分别在萧山区城厢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以及城厢街道的湘湖社区、湖头陈社区、东湘社区、杜湖社区办公地的公示栏进行了两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14日,第二次为同年3月20日至31日,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并注明获取环评文本简本的联系方式。二次公示期间,主要收到的群众意见是要求建设地面道路,不要建设高架。
在项目环评报告书编制期间,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并收回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査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征求了项目周边单位和个人对建设案涉项目的意见。
2012年4月20日,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与城投公司及其委托的环评单位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案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2012年4月23日,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在萧山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上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案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
2012年5月29日,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与城投公司及其委托环评单位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12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案涉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萧山区环境保护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于同日受理了城投公司的申请,并在出具的《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城投公司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同日,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萧环建[2012]1070号《关于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一湘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批准了案涉环评报告书。
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用于申请被告批准的案涉环评报告书(报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
卢红等204人是萧山区风情大道湘湖段“苏黎世小镇”和“奥兰多小镇”两小区的业主。卢红等204人认为,案涉项目建设将对该两个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审查意见函》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市环境保护局以卢红等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复议申请。卢红等人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材料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问询,听取意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如实附具公示和公众调查情况,并对公众意见釆纳或者不釆纳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21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编制或者修改:(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二)编制不实、质量低劣、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要求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公示和公众调査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实附具公示和公众调查情况,并对公众意见釆纳或者不采纳的情况作岀说明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制订相关方案、预案的。
第22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媒体或者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査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征求公众意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召集有关单位、个人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一步论证。
材料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6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思考问题】
1.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审查意见函》是否合法?为什么?
2.卢红等204人不服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审查意见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3.本案卢红等204人不服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4.本案法院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审查意见函》不合法。
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仍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被告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称其2012年4月23日受理城投公司就案涉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审批申请,而城投公司委托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用于申请被告批准的涉案环评报告书(报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确实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城投公司的申请,由于需要审批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此时尚未编制完成,被告主张的受理行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2条关于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环保局有两处程序违法:审批环节中没有依法做出不少于7日的公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最终确定的环评报告书,就已经审批通过了有关申请。因此,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审查意见函》不合法。
2,复议机关为萧山区政府或杭州市环保局。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环保部门不属于垂直管辖的行政机关,因此,卢红等204人不服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审查意见函》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萧山区政府或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萧山区政府或者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3,被告为萧山区环保局和杭州市环保局。萧山区法院和西湖区法院对本案均可行使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3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杭州市环保局以复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复议申请,则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应以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萧山区法院和西湖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6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本案,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城投公司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H,而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浙江省办法》第22条关于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应当判决撤销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审查意见函》。同时,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驳回卢红等人的复议决定应当一并作出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有关的行政行为。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 【基本案情】
新华社北京2020年2月5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习近平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思考问题】
联系材料,结合十九大四中全会报告精神,从依法防疫与社会治理关系角度谈一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600字。
2 【基本案情】
李某在商场排队买单时,见前一顾客张某正掏出手机支付宝的二维码给售货员,后面的李某迅速拿起自己的手机,在后排扫了张某的二维码,进而使张某支付了5万元。张某对此毫不知情。(事实一)
李某用上述的5万元开办了一个色情网站,吸引了不少用户。根据网站规则,要浏览色情图片,必须先交付50元注册费。李某在该网站设置了木马病毒,使得注册用户苏某在支付50元时,实际上被扣除了5000元,但苏某毫不知情。随着用户的增多,该色情网站的浏览量逐步增大,李某便在该网站上以出售商品的名义非法获取顾客的钱财,网站上架了一款存储了大量色情视频的笔记本电脑(标价:10000元),顾客巫某向该网站支付了10000元之后,李某并没有发货。(事实二)
李某通过虚假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实名认证的微博“正义的化身”。购买大量粉丝,一个月期间,其微博粉丝数量达到100多万。某日,李某发布微博并附上链接,要求大家成为其VIP粉丝,就要填写链接所附的表格,内含银行卡信息。一些不明真相的“疯狂粉丝”,点击该链接,并填入自己的银行卡相关信息。但该链接中含有木马病毒,累计扣除“疯狂粉丝”10万余元。此外,随着其微博影响力增大,李某还在其微博橱窗销售当红港台明星曾经使用过的水杯、手表、皮带等,并附上了付款链接。粉丝们支付出了巨额款项购买了上述物品(如成本价仅为500元的水杯,冒充明星使用过的,价格变为5万元),但上述物品并不是明星使用过的,是李某通过淘宝网店低价购买所得。(事实三)
李某进入某大学教室,中午放学期间,教室空无一人,看到课桌上有一部NOKIA手机(私人定制版,实际价值50万元,但李某认为仅值5000元),他误以为该手机是学生遗忘在教室的,实际上该手机是学生乐某的,乐某正在上卫生间。李某在拿该手机时,乐某在教室后面目睹了一切,但害怕惊动李某而不敢吱声。李某打开手机后发现,该手机的支付宝捆绑了信用卡,遂持该手机前往商场购物5万元,使用该手机捆绑的信用卡进行支付。后李某将该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事实四)
【思考问题】
1.事实一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2.事实二中,李某对于5000元构成何罪?对于10000元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3.事实三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4.事实四中,李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其主观上认为手机仅价值5000元,应如何处理?李某持该手机捆绑的信用卡购物的行为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5.事实四中,如果李某盗窃手机的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关押期间,其如实交代了盗窃手机后使用该手机捆绑的信用卡购物消费的事实,对于这一行为,是否成立特别自首?请说明理由。
3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8日深夜,祥云市某KTV发生了打架斗殴案件。警察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发现被害人王某已经中刀死亡。警察立案后对案件展开侦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把跳刀,但是没有作笔录记载。侦查人员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B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0型血。KTV—工作人员向侦查人员证实当晚有两名年轻男子与死者王某在KTV拐角的厕所发生争执,王某打了穿粉色外套的男子一巴掌,随后该两名男子一起殴打王某,穿红色卫衣的男子从腰间拿出一把“跳刀”往王某身上捅了几刀,随后2人迅速逃离现场。KTV录像显示3名男子在互相斗殴,其中一名男子持刀捅了被害人5刀,但由于灯光昏暗导致录像画面看不清人脸。
随后,警方开展了其他的侦查工作。锁定林某、刘某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并对2人釆取了拘留措施。办案人员没有申请搜查证就对林某的家进行搜查,并搜出一件洗干净的红色卫衣。在侦查讯问中,林某否认自己当晚去过KTV,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侦査人员认为林某“不老实”,于是晚上不允许林某睡觉,并脱去林某的衣服,把他放在空调10度的讯问室里受冻,正午将他铐在公安局篮球场上晒太阳……林某最终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刘某在侦查中供称,案发当晚与朋友到KTV唱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随后互相斗殴,在混乱中其慌乱逃出KTV,不知道被害人王某被跳刀捅了几刀的事情。7天后,侦查人员再次对林某进行讯问,林某又作出了有罪供述。经过鉴定,发现现场提取的。型血与林某的血型为同一血型。林某的父亲声称案发时林某与自己在一起。没有证据证实从林某家搜到的红色卫衣就是KTV录像拍到的那件。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林某、刘某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思考问题】
1.本案的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2.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林某能否作出有罪的认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你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