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1-08-24
A市的王某于2011年12月10B17时许下落不明,后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在附近的河面发现一具尸体,经鉴定确认系被害人王某。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师某(17岁)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其父母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
2013年4月,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以下简称中院)提起公诉,指控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王某的父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7月,A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数月后,A市检察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2014年1月,A市中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并驳回王某家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准予撤诉的1年多时间内,王某及其父母一直处于羁押状态。
2015年2月,A市B区检察院以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B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B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师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其父母有期徒刑3年。师某及其父母不服,随即提起上诉。在羁押3年后,师某父母被取保候审,1年后,其父在家中因病离世。2016年3月,A市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B区法院重新审理。2019年6月,B区法院在发回重审后重新作出判决,推翻原有罪判决,改判师某及其母亲无罪。随后,B区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0年6月29日,A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本案全部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证明王某被害就是师某所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驳回抗诉机关的指控,维持此前B区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问题】
1.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能否单独对犯罪嫌疑人师某进行讯问?(3分)
2.针对被告人师某的抢劫行为,王某的父亲能否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若王某的父亲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哪些费用能够申请赔偿?(5分)
3.A市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分)
4.师某父母在羁押3年后,被取保候审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
5.在审判期间,若被告人师某提出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存在诱供、刑讯逼供等情况,如何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3分)
6.A市中院维持此前B区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若之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师某构成犯罪,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4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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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师某单独进行讯问(1分)。因为本案中,师某被拘留时17岁,属于未成年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因其父母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无法到场,公安机关可以通知师某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但不能单独对其进行讯问(2分)。
2.王某的父亲不能针对被告人师某的抢劫行为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分)。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分)。在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死亡,王某的父亲可针对丧葬费等费用要求赔偿(2分)。
3.A市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1分)。依据法律规定,案件证据不足符合撤回起诉的规定,应决定撤回起诉(3分)。
4.师某父母在羁押3年后,被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1分)。2015年11月,B区法院一审判处师某父母有期徒刑3年,师某父母在羁押3年后,若继续羁押,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因此对师某父母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2分)。
5.师某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提供诱供、刑讯逼供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分)。
6.A市中院维持此前B区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若之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师某构成犯罪,之后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公安部规定》第323条第1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师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是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因其父母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属于“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形,因此应当通知师某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侦査机关不能单独对其进行讯问。
2.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及赔偿范围。《刑诉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中,师某的抢劫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对此王某的父亲不能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师某进行赔偿,只能通过追缴或退赔的方式获得赔偿。第二小问,根据《刑诉解释》第19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本案中,因为王某已经死亡,王某的父亲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师某对丧葬费等费用予以赔偿。
3.本题考査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撤回起诉的条件。《高检规则》第4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本案中,A市检察院认为师某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4.本题考査强制措施的变更。《高检规则》第5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本案中,2015年11月,B区法院一审判处师某父母有期徒刑3年,师某父母在羁押3年后,若继续羁押,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因此对师某父母釆取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5.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本案中,若被告人师某提出侦査机关在讯问时存在诱供、刑讯逼供等情况,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不能直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6.本题考查对疑罪从无的补救措施。《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在A市中院维持此前B区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的情况下,若之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师某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王某的父亲不能针对被告人师某的抢劫行为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分)。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分)。在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死亡,王某的父亲可针对丧葬费等费用要求赔偿(2分)。
3.A市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1分)。依据法律规定,案件证据不足符合撤回起诉的规定,应决定撤回起诉(3分)。
4.师某父母在羁押3年后,被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1分)。2015年11月,B区法院一审判处师某父母有期徒刑3年,师某父母在羁押3年后,若继续羁押,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因此对师某父母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2分)。
5.师某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提供诱供、刑讯逼供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分)。
6.A市中院维持此前B区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若之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师某构成犯罪,之后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公安部规定》第323条第1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师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是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因其父母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属于“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形,因此应当通知师某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侦査机关不能单独对其进行讯问。
2.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及赔偿范围。《刑诉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中,师某的抢劫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对此王某的父亲不能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师某进行赔偿,只能通过追缴或退赔的方式获得赔偿。第二小问,根据《刑诉解释》第19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本案中,因为王某已经死亡,王某的父亲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师某对丧葬费等费用予以赔偿。
3.本题考査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撤回起诉的条件。《高检规则》第4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本案中,A市检察院认为师某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4.本题考査强制措施的变更。《高检规则》第5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本案中,2015年11月,B区法院一审判处师某父母有期徒刑3年,师某父母在羁押3年后,若继续羁押,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因此对师某父母釆取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5.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本案中,若被告人师某提出侦査机关在讯问时存在诱供、刑讯逼供等情况,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不能直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6.本题考查对疑罪从无的补救措施。《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在A市中院维持此前B区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的情况下,若之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师某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