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1-08-24
事实一:2021年9月,甲(21周岁)与乙(13周岁)共谋伤害仇人丙。甲用木棍猛击丙的大腿,乙则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中丙的心脏。丙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甲在掩埋丙的尸体时,发现并拿走丙口袋中的一部手机。
事实二:10月,丁雇用甲杀戊。甲蹲守在戊每天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戊快接近时持枪射击。但因为甲没有瞄准,而不小心击中戊旁边的己,导致己当场死亡。
事实三:因甲未杀死仇人戊,丁拒绝支付佣金。当天夜里,甲潜入丁的房屋,盗窃3万元现金和一张信用卡。甲拿着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到商场内刷卡消费2万元,但后来发现该信用卡为假卡。
事实四:甲驾驶一辆悬挂假车牌的小轿车,到一路口时靠边违章停车。其间,庚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车上搭载辛)同向行驶,追尾碰撞甲的小轿车尾部,导致甲车毁坏、辛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甲驾车逃逸。
事实五:甲搭乘火车潜逃至外省。火车在某火车站仅停靠3分钟,但甲欺骗邻座的壬说:“该站点停靠15分钟。”壬信以为真,下车溜达,结果火车开走了。甲趁机将壬放在座位上的行李箱占为己有,并在下一站下车离开。
【问题】
1.事实一中,甲和乙共谋伤害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5分)
2.事实一中,甲拿走丙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可说明不同观点)。(4分)
3.事实二中,甲杀死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可说明不同观点)0(4分)
4.事实三中,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4分)
5.事实四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请说明理由。(3分)
6.事实五中,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3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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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实行行为的过限,盗窃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
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分)。
甲实施了伤害行为,乙实施了杀人行为,二者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死亡结果是共同伤害行为导致的,二人对死亡结果均需负责(1分)。
甲客观上实施伤害行为,主观上有伤害故意,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1分)。
乙客观上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乙13周岁,应当对杀人负刑事责任(1分)。
2.观点一:甲构成盗窃罪(1分)。通说认为死者遗物为他人占有,即死者继承人占有。甲客观上以和平手段取走他人财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1分)。
观点二:甲构成侵占罪(1分)。该观点认为死者遗物为无人占有的物,因此构成侵占罪(1分)。
3.观点一: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1分)。甲客观上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子弹走偏打死己,系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1分)。
观点二: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1分)。根据具体符合说的观点,甲对戊系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1分)。
4.甲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2分)。
对3万元现金,甲构成盗窃罪。甲客观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1分)。
对信用卡,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盗窃所得为假卡,不符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的情况,因为该款所指的信用卡,要求为“真的、实体的、有效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甲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分)。
5.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须承担刑事责任(1分)。
事实四中,甲违章停车行为与辛死亡,只有条件关系,而无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2分)。
6.甲构成盗窃罪(1分)。
事实五中,壬没有将财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甲,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1分)。甲客观上以和平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1分)。
【法理透析】
1.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需重点关注。《刑法修正案(十-)X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法定最低责任年龄,12-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伤害致死,或者残忍手段致重伤且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需要负刑事责任。另外,将原“投毒”,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
2.死者占有的认定。通说认为,杀害被害人后,行为人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观点肯定死者继承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认为其他人拿走死者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即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那么行为人拿走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
3.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常见的有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分为常考点。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例如,甲想杀乙,但子弹走偏,误将乙旁边的丙杀死。而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例如,甲想杀乙,误将和乙容貌相似的丙杀死。
4.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要符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要求“真的、实体的、有效卡”,否则,不构成盗窃罪。
5.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当先判断条件关系,再判断相当性。所谓条件关系,即无A则无B。所谓相当性,即条件的作用大小。在事实四中,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有两个:违章停车(条件一)和追尾行为(条件二)。其中,条件二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即追尾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6.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一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一行为人取得财物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盗窃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行为、处分意识。
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分)。
甲实施了伤害行为,乙实施了杀人行为,二者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死亡结果是共同伤害行为导致的,二人对死亡结果均需负责(1分)。
甲客观上实施伤害行为,主观上有伤害故意,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1分)。
乙客观上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乙13周岁,应当对杀人负刑事责任(1分)。
2.观点一:甲构成盗窃罪(1分)。通说认为死者遗物为他人占有,即死者继承人占有。甲客观上以和平手段取走他人财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1分)。
观点二:甲构成侵占罪(1分)。该观点认为死者遗物为无人占有的物,因此构成侵占罪(1分)。
3.观点一: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1分)。甲客观上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子弹走偏打死己,系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1分)。
观点二: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1分)。根据具体符合说的观点,甲对戊系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1分)。
4.甲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2分)。
对3万元现金,甲构成盗窃罪。甲客观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1分)。
对信用卡,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盗窃所得为假卡,不符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的情况,因为该款所指的信用卡,要求为“真的、实体的、有效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甲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分)。
5.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须承担刑事责任(1分)。
事实四中,甲违章停车行为与辛死亡,只有条件关系,而无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2分)。
6.甲构成盗窃罪(1分)。
事实五中,壬没有将财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甲,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1分)。甲客观上以和平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1分)。
【法理透析】
1.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需重点关注。《刑法修正案(十-)X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法定最低责任年龄,12-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伤害致死,或者残忍手段致重伤且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需要负刑事责任。另外,将原“投毒”,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
2.死者占有的认定。通说认为,杀害被害人后,行为人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观点肯定死者继承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认为其他人拿走死者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即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那么行为人拿走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
3.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常见的有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分为常考点。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例如,甲想杀乙,但子弹走偏,误将乙旁边的丙杀死。而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例如,甲想杀乙,误将和乙容貌相似的丙杀死。
4.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要符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要求“真的、实体的、有效卡”,否则,不构成盗窃罪。
5.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当先判断条件关系,再判断相当性。所谓条件关系,即无A则无B。所谓相当性,即条件的作用大小。在事实四中,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有两个:违章停车(条件一)和追尾行为(条件二)。其中,条件二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即追尾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6.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一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一行为人取得财物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盗窃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行为、处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