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1-08-24
甲欲装修房屋,得知其好友乙家中的地下室目前正处于闲置中,遂于2019年7月2日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在装修期间由乙代为保管甲的一套家具。7月5日,甲将家具搬到乙的地下室。8月9日,乙发现甲的家具有受潮变形的现象,调查原因后发现,是因为甲的这批家具的质地比较特殊,需要十分干燥的环境,但甲事前并未告知乙。随后,乙购买了一些防潮剂,放置于地下室中。8月28日,突降暴雨,乙的地下室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存放其中的一部分家具被淹,损坏严重。乙马上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甲查看家具的情况后,要求与乙解除合同,赔偿其因家具损害受到的所有损失,并声明被雨水淹坏的家具中,有一张椅子是明朝时期的古董,价值100万元。乙拒绝赔偿,并要求甲支付保管费。
2019年7月20日,甲从外地购买了50吨生姜,欲存放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7月20日至9月19日,甲将50吨生姜存储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存储费每吨每天100元,合同生效后甲即支付31万元。双方清点货物后随即入库,A公司签发仓单,载明甲的各项信息,存储生姜的品种、质量,存储地点、时间及费用等内容。双方签字后,A公司将仓单交与甲。9月14H,甲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50吨生姜卖给丙。9月15日,甲将由其背书并经A公司盖章的仓单交与丙。9月17日,丙携仓单将货提走。第二天,甲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18、19日两天的存储费1万元。
【问题】
1.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生效?(3分)
2.甲有无向乙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为什么?(3分)
3.乙是否要赔偿甲因家具损害所受到的所有损失?为什么?(4分)
4.对于那张明朝时期的椅子,假设乙需要赔偿,那么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4分)
5.丙何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3分)
6.A公司是否需要退还1万元存储费?为什么?(3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2019年7月5日生效(1分)。因为保管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保管物,即本案中7月5日是交付日(2分)。
2.没有(1分)。因为甲、乙在合同中并未就保管费用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保管合同为无偿的(2分)。
3.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仅需要赔偿因暴雨造成的损坏(2分)。因为乙对暴雨损坏家具存在重大过失(1分),而家具受潮变形是因为甲未告知乙家具需要特殊保管措施造成的,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1分)。
4.乙应当按照一般家具的价格进行赔偿(2分)。因为甲在寄存时,未声明此为贵重物品(2分)。
5.丙在9月15日(1分),即甲将仓单交付给他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2分)。
6.不需要(1分)。因为在仓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提取货物的,不减收仓储费(2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保管合同的成立。以合同的成立除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保管物是否交付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民法典》第888条第1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合同符合《民法典》第888条的规定,属于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时,即2019年7月5日成立,而无特殊情况时,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2.本题考查保管合同的无偿推定。《民法典》第88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本案中,甲、乙并没有在合同中作出任何有关费用的约定,因此应当推定为无偿,所以甲没有义务支付保管费。
需要注意的是,仓储合同都是有偿的。《民法典》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3.本题考查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和保管人的保管责任。《民法典》第893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依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将家具存放在乙的地下室时,并没有告知乙其家具不耐潮,需要特别干燥的保管环境。所以对于因受潮而变形的家具乙无须赔偿。《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题的分析可知,甲、乙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因此乙仅就其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下室的排水系统存在故障,但乙在保管时未就此进行检查,造成家具被雨水所淹。乙没有提供合格的保管场所,未尽到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因此,乙需要就这部分家具的损坏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4.本题考查寄存人声明义务。《民法典》第898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甲并没有在寄存时向乙声明家具中有古董,因此,当家具受到损害且乙应当就此损害负责时,也只需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就可以了。
5.本题考査仓单和所有权的变动规则。《民法典》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908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90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本案中,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仓储合同。《民法典》第910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
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仓单是物权凭证,持有仓单的人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转让仓单即对仓单所代表的物权的转让,因此,甲交付仓单时,生姜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6,本题考查仓储物的提取。由上题分析可知,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为仓储合同。《民法典》第915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本案中,仓储合同约定了货物存储的期间,仓单上也载明了存储的时间,丙提前提取生姜,仓储费并不因此减少,所以A公司不需要退还1万元的仓储费。
2.没有(1分)。因为甲、乙在合同中并未就保管费用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保管合同为无偿的(2分)。
3.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仅需要赔偿因暴雨造成的损坏(2分)。因为乙对暴雨损坏家具存在重大过失(1分),而家具受潮变形是因为甲未告知乙家具需要特殊保管措施造成的,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1分)。
4.乙应当按照一般家具的价格进行赔偿(2分)。因为甲在寄存时,未声明此为贵重物品(2分)。
5.丙在9月15日(1分),即甲将仓单交付给他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2分)。
6.不需要(1分)。因为在仓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提取货物的,不减收仓储费(2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保管合同的成立。以合同的成立除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保管物是否交付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民法典》第888条第1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合同符合《民法典》第888条的规定,属于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时,即2019年7月5日成立,而无特殊情况时,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2.本题考查保管合同的无偿推定。《民法典》第88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本案中,甲、乙并没有在合同中作出任何有关费用的约定,因此应当推定为无偿,所以甲没有义务支付保管费。
需要注意的是,仓储合同都是有偿的。《民法典》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3.本题考查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和保管人的保管责任。《民法典》第893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依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将家具存放在乙的地下室时,并没有告知乙其家具不耐潮,需要特别干燥的保管环境。所以对于因受潮而变形的家具乙无须赔偿。《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题的分析可知,甲、乙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因此乙仅就其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下室的排水系统存在故障,但乙在保管时未就此进行检查,造成家具被雨水所淹。乙没有提供合格的保管场所,未尽到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因此,乙需要就这部分家具的损坏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4.本题考查寄存人声明义务。《民法典》第898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甲并没有在寄存时向乙声明家具中有古董,因此,当家具受到损害且乙应当就此损害负责时,也只需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就可以了。
5.本题考査仓单和所有权的变动规则。《民法典》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908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90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本案中,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仓储合同。《民法典》第910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
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仓单是物权凭证,持有仓单的人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转让仓单即对仓单所代表的物权的转让,因此,甲交付仓单时,生姜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6,本题考查仓储物的提取。由上题分析可知,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为仓储合同。《民法典》第915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本案中,仓储合同约定了货物存储的期间,仓单上也载明了存储的时间,丙提前提取生姜,仓储费并不因此减少,所以A公司不需要退还1万元的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