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07-12-25
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于2004年4月1日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 月31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参考答案
A, C, D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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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指定一位副董事长王某主持该次会议
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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