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题库 / 中级经济法 / 试题详情
单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08-07-0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确定其价值的方式是( )。

A.以设定质权或留置权时的价值为限
B.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C.以被担保的债权额计算价值
D.以双方协商估算的价格来确定质物或留置物的价值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务人取回质物、留置物。《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该题针对“管理人依法处理债务人财产”知识点进行考核】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A.地震
B.战争
C.签订协议
D.发行公司债券
A.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B.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C.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D.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6个月,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