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2015-10-06

A市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10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市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鉴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8000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法》第61条第3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遭遇泥石流而毁坏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案中货物的风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卖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和定金不能并用。(《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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