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2015-10-06

英国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在北京朝阳签订中央空调买卖合同,英国甲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该合同约定“双方应妥善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仲裁解决。本协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北京乙公司欲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问题】
1.本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北京乙公司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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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本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虽然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有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且仲裁条款约定了解决争议所使用的准据法,但是,该仲裁条款未来对仲裁机构作出约定,无法确定争议应提交哪一仲裁机构仲裁,且双方当事人亦未就仲裁条款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案例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2.鉴于仲裁协议无效,北京乙公司应该向合同签订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所述事实,英国甲公司在北京无住所,如果英国甲公司有符合其他地域管辖条件的,北京乙公司也可以向该等符合管辖要求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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