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简答题2012年10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法国B公司(卖方)在上海签订了200台计算机买卖合同,单价每台CIF上海港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支付,2012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1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A公司指示,向B公司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12年12月20日,B公司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单后,即到议付行议付。因单证相符,议付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B公司。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图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A公司也已得知货物全都灭失的信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经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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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CIF贸易术语的条件,这批货物的风险自2012年12月马赛港货交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UCP600规定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开证行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保证按本条规定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
本案中,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信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只有在法国银行没有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付款时,方可拒绝向议付行偿付。如果只以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为由拒绝偿付,开证行应对议付行承担责任。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
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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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组织招标,甲方与施工企业乙方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1)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四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640m2
(2)工程承包范围: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开工日期:2013年5月15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日
(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
(5)合同总价: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
(6)施工企业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1年。
(7)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如下。
工程预付款:在开工之日后3个月内,根据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预付款。根据实际情况,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6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8)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人民币伍佰捌拾陆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
【问题】
1.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2.上述施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有,应如何解释?
3.正确叙述施工合同的组成与解释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