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2015-08-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
(1)案例背景
2014年1月5日,B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B建筑公司)与A机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A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工厂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人B建筑公司根据发包人A机电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其建造一座2000平方米的厂房,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包料,建设工程价款依照工程进度支付。”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A机电公司多次拖延给付工程进度款于B建筑公司,导致工程进度缓慢。B建筑公司多次以书面形式向A机电公司催付工程款项,但A机电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B建筑公司于是向A机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机电公司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自己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A机电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2)争议问题
1)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2)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3)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发包人A机电公司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该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致使承包人B建筑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最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在B建筑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的催告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A机电公司仍拒不支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B建筑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申请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关系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包人履行催告义务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仍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建设施工合同。
2)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
3)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关系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包人履行催告义务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仍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建设施工合同。
2)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
3)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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