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2015-08-10

【案例背景】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签订了《联合开发某一号路3号商业楼项目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负责办理该项目的一切合法手续;乙公司按双方商定的投资计划,负责资金投入,资金投入总量不突破2亿元。
事件1:2013年2月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其中约定由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合同价款1.7亿元。
事件2:2013年2月5日,甲公司委托了丙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本项目招标代理相关工作,招标代理公司丙,按照甲公司要求发布了招标公告,随后组织了招标,乙公司找了7家施工单位进行围标,最终乙公司中标。
事件3:2013年3月19日,按招标结果,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约定合同价款1.9亿元,并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结算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事件2中,乙公司中标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事件3中,甲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请简要说明理由。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甲乙双方对工程结算款的纠纷?
3.事件2中,丙代理公司在代理中对甲公司提出的违法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4.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5.假定本次招标有效,本案中三份合同,结算应以哪份为准?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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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乙公司中标无效。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
2.事件3中甲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理由:乙公司因违反法规,导致中标无效,根据无效中标结果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解决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纠纷途径有三种:①双方友好协商;②按照合同约定机构进行调解;③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诉讼。
3.丙代理公司应按照招标代理合同中的相应规定行使拒绝权条款,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咨询机构,应了解法律规范的各种禁止性规定。对招标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各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明确拒绝并负责解释。
4.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4)答疑(澄清和修改);
(5)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5.假定本次招标有效,三份合同应以中标后备案的合同为准。
理由: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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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背景】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王某去乙公司采购钢材,王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钢材授权委托书前往。
事件1: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事件2:王某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水泥要出售,认为时值水泥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 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钢材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事件3: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钢材和水泥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钢材货款和50万元水泥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钢材和水泥运至甲公司。
事件4: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钢材的合同。4月7日因钢材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钢材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钢材运交戊公司。
事件5:2010年4月8日,丙公司运送钢材过程中,因山洪暴发钢材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钢材尾款50万元。
事件6:后水泥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水泥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问题】
1.事件3中,钢材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简要说明理由。
2.事件4中,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钢材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简要说明理由。
3.事件5中,钢材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4.事件5中,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钢材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简要说明理由。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钢材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简要说明理由。
7.买卖合同中,简要说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8.买卖合同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
3 【案例背景】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选择确定分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的要求,其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合同价款:投标报价高于其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签约合同价;投标报价低于其评标价时,以投标报价为签约合同价。
(2)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和暂估价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3)分包范围:施工图标示的装饰装修施工。其中,首层大厅及名品购物区装饰施工,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与总承包人联合招标,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4)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总承包人收到总包工程发包人对应款项后7日内支付给分包人。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分包人不得因此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5)竣工结算: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双方就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达成一致后,总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纳入总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按总包合同约定提交给总包工程发包人,但是,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的97%为准。 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原则同进度款。
【问题】
1.合同价款约定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2.合同类型约定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3.分包范围约定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4.工程进度款约定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5.竣工结算约定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