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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建筑工程
2008-08-09

甲公司因兴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之后,经甲方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工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汁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
(1)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2)这起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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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甲与乙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乙与丙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有效,乙与丁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无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没计施工承包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丁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没"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问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2)在此事件中,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问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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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堂石材保护非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口头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经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实施,所以该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一周内停工超过48小时的应追加停工增加费。停工有建设单位正式通知,所以此项费用应予以认可。
(4)根据合同对于甲方供应材料的约定,应该给施工单位材料保管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赔偿施工单位相应损失。
以上费用建设单位均不予认可,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问题:在投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勘察,图纸和现场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多功能厅的实际标高,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对脚手架搭设费用应该有所考虑,在结算过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费用,不能予以认可。
(2)石材保护是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增加费用的说法不成立。
(3)招标文件中对停工已经有了说法,且施工单位在投标承诺中也对此承诺不增加费用。请施工单位详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
(4)石材供应延误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误赔偿不予认可。
双方对以上问题争执不下,请问:
问题。
(1)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费用?为什么?
(2)建设单位拒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由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此费用?
(3) 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费用,为什么?
(4)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因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IN供货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赔偿,为什么?
(5)建设单位应该增补的费用共计多少?